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通过推进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更加有效地维护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到2020年,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工作机制基本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制度基本完善,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系统运行良好,有关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发挥作用,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做好有关信用信息记录的基础工作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采集、记录、更新、校核以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公示和报送。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信息。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行为信息作为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信息采集报送。采集报送方式: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申诉,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果与往年结果相比对采集,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按月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2.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行为信息应及时采集报送。采集报送方式: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办案情况采集,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同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也应在变更或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和报送相关信息。
3.不依法执行行为信息。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相关行为信息作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信息采集报送。采集报送方式: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办案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诉情况采集,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按月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4.专利代理相关信用信息。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而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视为存在非法专利代理失信行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存在不诚信执业行为,或申请人在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及专利代理执业证的首次申领、变更及注销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等其他行为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失信行为。上述行为信息作为专利代理相关信用信息采集报送。采集报送方式: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公众举报采集,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同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按月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及有关管理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与有关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公共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和社会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共享。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整理有关信用信息,按要求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与同级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检、税务、农业、林业、法院等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及同级综合性信用信息平台协商对接,按规定公开、交换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二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各类行政、社会资源建立知识产权系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系统要积极探索在重点监管、政策优惠、宣传推介、督查督导、评奖评优、项目委托、资格评定、专利保险投保、专利申请资助、加快审查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以及在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年检、评优、社会推荐等工作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和个人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对信用记录优良者加大支持和激励力度,对不良信用记录较多者实施严格的限制和惩戒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安排,积极与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征信机构联合推进有关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在相关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适时与同级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检、税务、农业、林业、法院等部门探索对失信市场主体和个人依法进行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现有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报送平台和中国专利代理诚信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有关信用信息管理模块,实现对有关信用信息的统一采集、查询、交换、共享等功能,按照统一格式归集全系统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公开和共享。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设立专项资金,建设本地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信息平台和本地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按要求归集、报送、公开和共享有关信用信息。
(四)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在执法维权、代理服务、专利申请等工作中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抓住“4.26”知识产权日等关键节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和“12330”公益电话等渠道,树立诚信典范,突出诚信主题,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诚信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工作安排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工作。要建立本地区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责任落实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按照本通知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分解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单位、人员分工、进度安排等。专利保护和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对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拓宽经费来源,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确保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四)加强考核激励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制定的工作目标,将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适时纳入执法维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单位,督促整改;对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鼓励,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整体提升知识产权信用水平。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1月6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安亚磊
电 话:010—6208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