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于2005年4月6日正式开业。重庆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重庆市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费用的收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发文、优先审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2019年1月8日,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9号),设立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处(专利代办处),为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内设机构(正处级)。公共服务处(专利代办处)的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负责办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登记及处理有关事务。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对外的服务窗口,重庆代办处秉承“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服务宗旨,严格按照“依法受理、按章收费;规范操作、限时办结;公开审批、廉洁公正;微笑服务、耐心解答”的服务标准,做好各项代办服务工作。2016-2018年连续三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先进代办处,2015-2016年度、2017-2018年度连续被命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青年文明号”,2018年度荣获重庆市科技系统先进集体,2019年度被命名为第五批重庆市岗位学雷锋示范点。 联系方式: 电 话:023-67900002、023-67606650 传 真:023-67513997 邮政编码:400023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 账 号:3100023309026403711 重庆代办处专利申请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费用减缴的审批 (一)依据财税〔2016〕78号文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代办处经审查,做出相应审批结论: 1.符合减缴条件的同意按: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2.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五、办理方式 面交: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寄交: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 邮编:400023 电话:023-67900002、023-67606650 重庆代办处专利交费须知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规定,可以直接在代办处缴纳的费用有: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三、接受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受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 1.面交 缴费人可在代办处规定的对外收费时间内到受理大厅收费窗口办理有关专利收费业务。对外收费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除外) 2.对公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 账 号:3100023309026403711 通过银行汇款后,请在缴费信息补充系统(http://fee.cnipa.gov.cn)填写缴费明细。(电话:023-67992712 ,023-67513308) 3.个人邮局汇款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 收款人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 通过邮局汇款,应在汇款单附言注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和缴费金额。 四、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