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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锐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379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9-30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11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锐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锐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RUGB9X

机构代码:11925

法定代表人:黄景华

股东:黄景华、安丽艳、杨柳林、王雷波、张征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学园北街26号10号楼12层1211

 

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代理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七十七号)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1116件。其中,2024年3月,当事人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有265件,2024年12月被通报的更高达682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设立时的股东安某、杨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通报中,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244件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6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意见和清单;

4. 安某、杨某的情况说明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相关委托事项,但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上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北京华锐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当事人认定为失信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期满六个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