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理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74931246D
机构代码:33244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旭明
合伙人:郭道宏、陆旭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1号楼19层1910
经查,当事人的合伙人陆某、郭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专利代理师许某等8人均未专职执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上述人员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3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95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当事人还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330件。
2026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协议、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3. 当事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4. 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关联案件证据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相关委托事项,但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上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大量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北京理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当事人认定为失信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期满6个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