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本机关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等工作。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18类政府信息:政策法规、组织机构、综合政务、战略规划、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促进、财政管理、统计信息、公共服务、行政复议、建议提案办理、公务员招考、纪检监察、重大建设项目、专利管理、商标管理、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管理等。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一)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1.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www.cnipa.gov.cn。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获取地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政策文件—局公报栏目。
3.新闻发布会。每月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进展向社会公众进行权威介绍。其中每年1、4、7月发布会在国新办举办。1月和7月知识产权年度统计数据和半年度统计数据发布被列为国民经济相关数据发布内容,4月相关发布被列为年度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内容。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情况获取地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图文直播栏目。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东门。
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6.本机关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公益咨询活动等方式发布我局的政府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博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抖音
(二)官方出版物
1.国家知识产权局年报。获取地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政策文件—年度报告栏目。
2.中国知识产权年鉴。获取方式为:各大网上书店、新华书店及相关专业书店,发行电话010—82000860转8101/8102。
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获取地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政策文件—白皮书栏目。
(三)业务公报公告
1.专利公报。获取地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专利公布公告栏目。
2.商标公告。获取地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商标公告栏目。
3.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公告。获取地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题分类—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管理栏目。
4.集成电路公告。获取地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集成电路公告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络平台提交时采取在线填写方式),通过以下方式向本机关提交:
1.当面提交。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西门,联系电话:010—62083357,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2.邮政寄送。请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寄送。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平台提交。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提交。
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包括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应当详尽、明确。
申请人如需咨询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审查流程等业务工作,可点击本机关《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查阅、获取相关指引。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联系电话为:010—62085311,邮箱为:xxgk@cnipa.gov.cn(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确认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以电子邮件形式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收到邮件即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答复申请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