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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中,对其中一个指定国的唯一申请人既不是PCT缔约国的居民也不是国民。

  问:委托人问过我,一个美国的法人,以自己名义提交PCT申请。其中一个申请是以它的委内瑞拉背景的商业企业作为申请人.指定除美国以外的所有缔约国。然而,其指定美国的申请人,也是发明人为委内瑞拉(非PCT的缔约国)的居民和国民。对于该申请及指定美国将会引起什么问题?

  答:依照PCT细则18.3,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只要其中有一个人按照条约第9条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就应认为有权提出国际申请;也就是说,其中一个申请人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就不需考虑其他每个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了。你的申请满足这个要求,其中一个申请人(法人申请人)是PCT缔约国(美国)的国民。

  PCT并不要求每一个申请人对所有指定国,按照条约第9条的规定,拥有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然而,回溯1992年7月1日之前的PCT细则18.4(a)要求至少有一个申请人对所有指定国必须满足按照条约第9(1)条有权提出国际申请的规定。因此,对于每一个指定国,至少一个申请人必须是该PCT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为了放松细则所涉及有关居所和国籍的要求,PCT大会决定自1992年7月1日废除该款并于同一天生效PCT细则18.3。

  如果申请人打算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以上述申请人的名义提出这一请求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依据PCT细则54.2如果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人,或者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至少其中有一人是受条约第II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所有PCT缔约国当前都受第II章约束),并且已向受条约第II章约束的缔约国受理局或者代表该国的受理局提出了国际申请。

  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要求,PCT条约22条和39条有详细的说明,其中并未包括涉及申请人居所或国籍的要求。

  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既不是PCT缔约国的居民也不是其国民这种情况的相关信息,请参见PCT NEWSLETTER 1995第五期,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