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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一条  为了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更好地开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的专题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司法部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公布《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公开进行招标。

  第三条  申报研究课题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二)作为申请人的课题组主持人职务为正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
  (三)课题组主持人必须实际承担研究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研究课题项目的开展,课题组的参与人必须有进行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同意遵守本要求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研究课题项目指南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第五条  每一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项目可以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指南》所列的项目,也可以是申请人另行提出的研究课题项目,其总数不应超过两项。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立项的标准如下: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课题组确定的研究方向正确,构思合理并具有可行性;
  (三)课题组主持人对研究课题项目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基础,熟悉国内外的有关情况和动向;
  (四)课题组的整体研究力量较强,具有完成所申请的研究课题项目的能力。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研究课题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核,择优批准立项。
  经批准立项后,研究课题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对研究课题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是参加研究课题项目论证会,也可以是听取课题组的汇报。

  第九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组主持人及成员是否按要求和进度开展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课题组主持人是否承担了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研究课题资助经费是否用于研究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四)课题组进行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经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终止《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一)对研究课题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时,发现尚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出差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组主持人或者研究课题项目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将研究课题项目转交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研究课题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终止后,由课题组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研究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承担研究课题项目的课题组应当于订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研究报告,将报告以纸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方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研究报告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研究课题项目以研究报告通过验收为结项。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研究报告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并需要解决的问题有清楚、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说明;
  (二)对国内专家、学者迄今为止就该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述的意见有系统的介绍和评析;
  (三)对国外有关做法和经验有全面、系统的介绍和综述评论,但不提倡仅仅提交整部的外文原著译文;
  (四)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明确措施和建议,给出拟修改或者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的条款,并进行充分论证;
  (五)研究报告不得少于3万字(不包括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并附约3000字的内容提要;
  (六)文风严谨,措辞准确,对引用的各种著述给出明确的来源,文件格式规范;
  (七)附具收集到的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国内外资料。

  第十三条  研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报告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支付后期的研究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每个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课题资助经费为3万元至5万元。研究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批准立项即拨付资助经费的60%,通过验收的再拨付40%。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由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促进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图书资料费、计算机耗材费、上网费、小型会议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费用、劳务费、小型工具或者设备费。

  第十七条  除了以课题组形式承担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的研究课题项目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鼓励有关学者、专家和知识产权工作者以个人形式开展有关研究工作,并将其研究论文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论文的价值从优提供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