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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现行专利法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除技术秘密之外其他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该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但单位享有以非独占和不可转让方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