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 |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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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A1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的,下列行为除另有约定外,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一)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或者转让专利申请权的; (二)转让或者质押专利权的; (三)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 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的,除另有约定外,任何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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