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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现行专利法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下列情形之一公开的,对该专利申请而言不构成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