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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现行专利法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