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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三条
发布时间: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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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专利法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