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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现行专利法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专利或者实施其专利不充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