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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现行专利法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