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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现行专利法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基于其自行开发或者合法取得的技术或者设计,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并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或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并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以及为其制造、进口并向其销售专利产品的;

(五)专为获得和提供药品或者医疗设备的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设备的,以及为其制造、进口并向其销售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设备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