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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现行专利法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