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 | 建议修改的专利法 |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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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