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一名代理人,两个月前提交了一件国际申请,其中要求了一项日本国家申请作为优先权。依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为了避免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日本国家申请因国家保护的目的而终止效力,我应该在请求书第V栏“指定”上进行勾选,但是我忘记了。现在我需要在自在先申请日起15个月内撤回对日本的指定,但是这对于我来说时间很紧张。但是,由于仅对日本的申请人是共同申请人,所以我认为,撤回指定的请求中就不需要那些只对美国的申请人进行签字了。我这样的理解是否符合PCT的规定?(本案的请求书不是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的,并且由于受理局放弃了对于委托书的要求,委托书也未提交。)
回答:
根据细则90之二.5(a)的规定,包括撤回指定在内的任何撤回通告,都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应由全体申请人进行签字。因此,撤回对日本指定的通告应由全体申请进行签字,不论申请人/发明人是否是只对美国而非对日本的申请人。即使根据细则90.2(b)的规定,共同申请人是共同代表(被认为是共同代表),他也不可以代替其他申请人在撤回通告中进行签字。
即使作为受理局的日本特许厅放弃了对于委托书的要求,但是这种放弃并不适用于根据细则90之二.1至细则90之二.4有关撤回通告的规定。如果撤回未经全体申请人签字,则必须提交一份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对于撤回通告必须由全体申请人进行签字的规定,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如下:
根据细则90之二.5(b)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发明人所指定的国家的本国法要求本国申请应由发明人提出(实际上,只有美国如此),并且身为发明人向该指定国申请的申请人经相当努力后不能被找到或者联系上。在满足了下列要求之一的情况下,细则90之二.2的撤回通告就不需要该申请人进行签字,而只要至少有一个申请人已在该通告上签字即可:
— 提交了根据情况令受理局或国际局满意的关于缺少有关的申请人签字的说明;或
— 请求书至少由一个申请人签字,并且提交了令受理局满意的关于缺少有关的申请人签字的说明。
即使受理局放弃了对于委托书的要求,并且至少一个申请人在请求书上进行签字就被认为是满足了签字的要求(见细则4.15(a)),但是建议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认真考虑是否需要通过要求全体申请人签署委托书或者要求全体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进行签字的方式获得全体申请人的签字。因为如果预先就获得了这些签字,即使撤回通告需要全体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或全体申请人的签字,撤回通告都会被相关的国际单位及时处理,而不会发生因为等待签字而延迟处理的情况了。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也可以不提交这些签字,而仅仅将这些文件保存在自己的案卷中,但是一旦随后需要这些文件,就可以及时提交了。
关于撤回的更多信息,请参见PCT申请人指南,第452-463段:
www.wipo.int/pct/guide/en/gdvol1/pdf/gdvol1.pdf
关于撤回指定的更多信息,请参见2004年2月PCT Newsletter的“Practical advice”
www.wipo.int/edocs/pctndocs/en/2004/pct_news_2004_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