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6日)是第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保护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创新机制杜绝以罚代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着持之以恒的努力。
随着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与奥运会成功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受到空前的重视。那么,去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有什么特点?在查处该类侵权行为时又存在哪些执法难点?在第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以及参与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著名专家、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博导李顺德。
2008年检察机关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88人
“2008年,我国以打击盗版、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接受采访时介绍,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存在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可按职权进行查处。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如果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检察机关发现,既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不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的问题,也存在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不积极立案的问题。”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如通过立案监督,强化对行政机关处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移送监督,切实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的问题;通过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久拖不决、侦破不力、处理不当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及时批捕、起诉。
据介绍,2008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85件1827人,比上年上升3.9%、3.0%,批捕842件1488人,比上年上升7.2%、5.6%。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1278件2553人,比上年上升1.7%和9.4%。此外,2008年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2件。
商标权成为重点侵犯对象
“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人数情况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查处力度逐年加大。与此同时,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也在增强。”李顺德分析说。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985件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占大部分,共734件。侵犯行为发生的比例是犯罪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如犯罪对象的易侵犯程度、非法利润大小、获取非法利润周期长短等,商标权正是众多知识产权中较易侵犯的一种权利。
李顺德指出,侵犯商标权案件数量多的另一个原因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上看,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此类犯罪的处理上,公、检、法基本能够达成一致。而对于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类型,打击处理的数量较少,公检法部门分歧颇多。
检察机关创新机制杜绝以罚代刑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很多权利人往往放弃司法救济,选择行政处理,而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各自职能分工不同,容易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差距较大,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停留在“行政处罚”的阶段。
“如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好地对权利人实行刑事救济,一直是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工作要点。”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切入点,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引导执法行为。2004年3月,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原则上将所有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包括现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之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意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2007年以来,检察机关还与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工作。此外,今年4月12日至18日,侦查监督厅在江苏省常州市举办了“知识产权培训班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这是今年高检院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地域差异较大,工作环境、状况等均不相同,高检院鼓励地方检察机关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长效机制。”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了解,河南省洛阳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检察院纷纷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浙江省义乌市是我国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汇集了16个大类、4202个种类、170万种商品,商品出口到全球216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成为当地关注的重点。义乌市检察院检察长翁跃强介绍,为解决各执法部门协调难的问题,义乌市检察院牵头构建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网上共享管理平台,在信息交流与共享、案件移送、取证标准和案件定性等方面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合力。如在查处刘水金销售系列非法佛教音像制品一案中,检察机关及时派员介入,引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8名销售音像制品1500张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检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近几年,我国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为保护知识产权立法作了不少努力。200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战略的高度。这些举动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从此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阶段。”李顺德说。
李顺德进一步解释说,去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进展。《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在去年年底顺利完成,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了对《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工商总局加快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推动了《商标代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国家版权局完成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调研工作;加快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这些都体现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以及对法治的信心。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同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李顺德告诉记者,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去修改、完善。他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有所改变,假冒和盗版不断地采用新技术、新形式,这给相关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甚至给定罪量刑出了难题,也给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对此,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今年侦查监督厅将重点抓好几项工作来应对不断变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要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高检院要及时予以督办;二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注意发现和查办背后的职务犯罪;三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这一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查研究,针对办案中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修改、完善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五要积极参加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执法联席会议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检察日报 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