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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际阶段修改发明名称的问题(根据2011.01国际局发布的PCT NEWSLETTER翻译整理)

 

 

问题:

我发现在自己提交的一个已经公布的国际申请中发明名称与原始申请中请求书和说明书第一页记载的发明名称并不一致。是否可以要求更正发明名称并重新进行国际公布呢?

 

回复:

若由于国际局数据采集有误导致国际公布的发明名称错误,该国际申请将会以正确的发明名称重新公布。然而,就你的个案而言,原申请的发明名称并未得到国际检索单位的认可,该国际检索单位自行确定了一个发明名称。

根据PCT细则4.3,发明名称必须简短且准确(用英语或翻译成英语时最好是2个到7个单词)。根据PCT细则44.2,国际检索报告(PCT/ISA/210表)应表明国际检索单位是否同意申请人所提交的发明名称,若国际检索单位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发明名称不符合细则4.3的规定,那么将根据PCT细则37.2重新确定发明名称,并附在国际检索报告中。

因此,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公布的发明名称可以由国际检索单位确定。对于你的申请,与国际申请一同进行公布的发明名称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检索单位在该申请的检索报告的第一页复选框第4栏进行了标注,通知了申请人对发明名称进行了修改。

总体而言,在国际阶段,专利合作条约未向申请人提供向国际检索单位重新确定的发明名称提出修改请求的可能(这一点与摘要不同,如果国际检索单位依据PCT细则38.2自行制定摘要,申请人可以自国际检索报告寄出之日起1个月届满之前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修改请求或意见陈述,或者请求修改的同时附有意见陈述)。不过,专利合作条约并未禁止申请人与国际检索单位取得联系以此来建议其重新考虑发明名称并重新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可以主动修改发明名称;但是,国际检索单位没有义务考虑或答复申请人的意见(除非国际检索单位确定的发明名称有错误)。

通常情况是,申请人有可能要求国际初审单位对发明名称重新审查,如果申请人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可能会依据专利合作条约34条提出修改说明书请求),那么就有可能要求国际初审单位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对发明名称进行修改,但是这样处理不会因发明名称的修改而重新进行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并不想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那么就不值得仅为了修改发明名称而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申请人可以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对该申请提出修改请求。因此,申请人可在进入指定国的国家阶段时直接提出修改发明名称的请求。

 

因此,在上述情况中,除非国际检索单位通知国际局需要进一步修改发明名称,否则国际申请不会重新予以公布。(边钰涵 翻译  韩小非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