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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韩/韩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流程修改说明

        为了方便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韩国知识产权局(下面简称双方)对在中韩PPH试点项目下向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对于PCT-PPH(即第二部分),若对应国际申请中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副本(注:权利要求的译文仍需提交),以及对应申请中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成果及其译文可以通过WIPO的在线文件访问系统(http://www.wipo.int/pctdb/en/index.jsp)获得,则申请人可以不必提交上述文件的副本及其译文。
       同时,双方还对韩中PPH试点项目下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对于PCT-PPH(即第二部分),若对应国际申请中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以及对应申请中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成果及其译文可以通过WIPO的在线文件访问系统(http://www.wipo.int/pctdb/en/index.jsp)获得,则申请人可以不必提交上述文件的副本及其译文。
        具体修改细节请参考PPH专栏下的中韩PPH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