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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规定,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5〕83号)要求,经综合测评,拟认定北京市海淀区等11个城市(城区)具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资格(名单见附件)。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5年11月6日

联系电话:010-62086573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liujie_4@sipo.gov.cn


 

附件

有关城市名单

城市类别

序号

城市

地级市

1

北京市海淀区

2

四川省绵阳市

3

上海市闵行区

4

广东省惠州市

5

天津市西青区

6

四川省德阳市

7

重庆市江北区

县级市

8

山东省即墨市

9

江苏省海门市

10

安徽省宁国市

11

浙江省义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