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和《关于开展第一批示范城市复核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5〕83号)规定和要求,经综合测评,确定广州市、深圳市、济南市、青岛市、杭州市、西安市、武汉市、南京市、成都市、哈尔滨市,长沙市、苏州市、南通市、镇江市、温州市、东营市、郑州市、福州市、烟台市、洛阳市、泉州市、芜湖市(按照副省级、地级市的顺序,同级城市按照复核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等22个城市通过复核,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大连市未通过复核,给予6个月整改期,期满申请再次复核,视复核结果保留或取消示范城市称号。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和示范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强化投入,持续加大对示范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有关城市在认真总结示范城市建设经验基础上,制定新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各有关城市要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鼓励和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