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出的创新成果,如果被他人轻而易举地获得并加以实施,那自己此前的辛苦岂不是“为他人做嫁衣裳”?这是许多创新主体所顾虑的问题。专利制度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可以保障创新主体前期的研发投入获得一定收益。专利制度采取一种以公开换保护的模式,如果缺少一套系统有效的保护机制,保障权利人利益只能是一句空话。
目前,我国的专利保护采取“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并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行政保护的方式高效、便捷,在当前的新技术革命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解决大量专利纠纷案件的高效途径,也是保证专业性极强的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质量的必要措施。多年来,专利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绩,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各方面利益。
司法保护的方式虽然见效较慢,但往往震慑力更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内容,并纳入战略重点之中。而且随着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我国的专利司法保护水平也将会迈向一个新台阶。
专利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有优势,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在建立一套长效的专利保护机制时,除了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护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还需要不断对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这两件“利器”进行优化。在专利保护实践中,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这两件“武器”,从而真正有效地捍卫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不被挫伤。(知识产权报 作者 赵世猛)
专利行政调解24天高效结案
随着市场经济活动日渐频繁,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能够在短时间内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地降低维权成本。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知识产权局的办案人员在去年处理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时,另辟蹊径,以调解方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仅用时24天就圆满结案,大大节省了权利人维权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据了解,该案专利权人王某从2013年年初便发现通辽市科左后旗某农机公司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但是经过大半年仍然交涉无果,未能解决纠纷。
2013年8月,王某向通辽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称通辽市科左后旗某农机公司销售的“青贮切割机刀架”和“高强耐用玉米青贮收割机”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因王某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无果,其只好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经调查,办案人员了解到,涉案产品确属侵权,且某农机公司以更低的价格将该产品投入市场,这种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损害了王某的利益。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认为,行政调解的方式最适合解决这起纠纷。”办案人员介绍道,“我们向该公司讲解了专利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了解到侵权行为的后果,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最终,在通辽市知识产权局的调解下,该农机公司主动联系王某说明情况、表达歉意,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经营涉嫌侵权的专利产品。王某对此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主动撤诉。至案件调解完毕,历时仅24天。
泡沫镍发明专利侵权案大翻盘
泡沫镍是制造镍镉电池和镍氢电池的最佳电极材料之一。2008年11月,国内最大的泡沫镍电池材料制造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力远公司)发动攻势,将矛头对准在这个行业上升势头迅猛的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下称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下称英可沈阳公司),以侵犯其拥有的“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将两家英可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中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上述两家英可公司侵犯了科力远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要求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英可大连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981余万元,英可沈阳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477余万元,合计5400余万元。2010年6月,湖南高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后,两家英可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分别更名为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下称爱蓝天大连公司)和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下称爱蓝天沈阳公司)。两家爱蓝天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定湖南高院针对科力远公司分别诉爱蓝天大连公司和爱蓝天沈阳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作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定由江苏高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原判决。
江苏高院于2011年10月和2012年3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江苏高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家爱蓝天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据此认定湖南高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2013年6月底,江苏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湖南高院和长沙中院作出的两审判决,驳回科力远公司诉讼请求。
行政执法助权利人调查取证
在专利维权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专利权人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但由于侵权形式多样、侵权手段隐蔽等不利因素,取证难成为了困扰当事人维权的棘手难题。2013年,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一件专利侵权案件时,充分利用自身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积极协助取证,有效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请求人是济南的一家数控机械企业,该企业拥有一件名为“一种送进料道”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企业认为济南的另一机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是向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
受理案件后,该局分析认为,由于案件中的涉案产品是大型机械设备,根据以往的执法经验,请求人可能面临取证难的问题。而且即便获取证据,其完整性也难以保证,在之后进行侵权判定时也可能出现问题。因此,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协助请求人进行取证。“在取证前,协助请求人仔细研究了涉案专利的各个权利要求,最终取得了完整充分的证据,为之后进行侵权判定铺平了道路。”该局办案人员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说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向各方当事人出示了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在被请求人济南某机械公司的生产车间内拍摄的涉嫌侵权产品照片5张及录像记录1份。合议组仔细比对相关证据后,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数控生产线产品中的“新式送进料道”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请求人认为,他们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但合议组没有采纳被请求人的公知技术抗辩。合议组最终认定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处理。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该案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主动性,拓宽服务渠道,协助专利权人调查取证,不仅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很好地实现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执法目的。
苹果深陷侵犯“小i机器人”专利权漩涡
2011年10月,苹果公司在新推出的iPhone 4S手机上增加了一项功能,就是可以实现人机对话的“Siri”。这项功能在为苹果赢得赞誉的同时,也很快让苹果官司缠身。
2012年6月,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智臻公司)以侵犯其“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号:ZL200410053749.9,业内俗称“小i机器人”)中国发明专利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苹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苹果公司的“Siri”与上海智臻公司的“小i机器人”类似,都可以实现“人机交互”,通过语音交流,让手机“能听得懂你说了什么,能理解你的意思,能够知道使用哪些程序和你谈论。”
针对上海智臻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苹果公司很快采取了应对措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海智臻公司的“小i机器人”发明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于2013年8月26日,即第二次口审结束后,当庭作出决定,维持“小i机器人的发明专利权有效。
苹果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组成了5人合议庭,并由知名的专家型法官姜颖担任审判长,先后两次审理该案。2014年7月,北京一中院对苹果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驳回了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苹果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4年10月,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苹果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案件。各方当事人围绕涉案专利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目前,这起行政案件尚未有最终结果。但业界普遍认为,因为“Siri”与“小i机器人”的基本功能非常类似,而“小i机器人”发明专利权的稳定性经过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一中院的检验后,最终被二审法院推翻的概率非常低,而苹果公司最新发布的iPhone 6手机仍然保留有“Siri”功能。这就意味着苹果公司存在很大的侵权可能。(知识产权报 记者 祝文明 胡姝阳 赵世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