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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利保护: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专利,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只有通过强有力的专利保护,真正扫除创新主体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专利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进而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保驾护航。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实行的行政、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模式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互相补充,相互促进,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解除专利权人的后顾之忧。

  专利立法稳步推进

  近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建设稳步推进。目前,我国启动了专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起草完成《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完善《专利代理条例》草案;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规章进行了修改。同时,为确保专利法的正确实施,明确和统一专利案件审判标准,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案件审判的新期待,继2009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次起草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并于前不久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

  行政保护长足进步

  在专利行政保护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近年来全国专利行政机关的受案数量和司法机关的受案数量来看,行政机关受案量占总量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已经由2009年的17.88%增至2013年的35.48%。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通过开展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入开展“雷雨”“天网”“护航”专项行动。各地重拳出击,针对大型商场、展会开展了专项行政执法,大力打击涉及民生、重大项目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机制、执法协作调度机制和专利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强化电子商务领域、展会、大型商业场所等执法维权工作,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201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有力推进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12330”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网络。

  司法保护成效显著

  在专利司法保护方面,成绩同样显著。今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正式挂牌成立,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近期正式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标志着我国的专利保护乃至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

  同时,全国各地不断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进行创新。2014年9月26日,中国(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在上海成立,首创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三合一”模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成立后,自贸试验区除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外,专利、商标、版权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将统一由知识产权局负责,为其他地方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借鉴。

  目前,我国的专利保护工作正朝着更高标准不断迈进。只有真正把专利保护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一套强有力的专利保护体系,打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真正解除专利权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才能使专利制度真正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自主创新社会提供有力支撑,进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制度基础。(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世猛)






专利权保护ABC

 

  1、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如何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金额?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什么是专利侵权纠纷诉前禁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4、什么是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证据保全?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5、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6、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知识产权报 作者 胡姝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