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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佛山等城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4〕259号)规定和要求,经综合测评和认真研究,确定佛山市、中山市、北京市朝阳区、南昌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时限自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目标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工作要求,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示范城市根据自身实际,以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为核心,以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为重点,制定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由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