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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精神,适应新的形势,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推动全国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以有效服务于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与实施,加速我国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的形成与发展。

现将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五日

 

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

 

一、计划背景

专利法实施20年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专利事业快速发展。但是,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情况已愈来愈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专利技术市场发展滞后,缺乏诚信、低成本的常设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尤其对于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专利技术找不到合适的产业化投资人,另一方面投资人找不到合适的专利技术。现有的大型科技展会门槛太高,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进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打着中介服务的旗号欺骗坑害专利权人和投资人,严重挫伤了广大发明人发明创造和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大力发展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是我们今后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这一战略任务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利技术交易、实施与产业化直接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企业能否快速发展。因此,应当大力推进我国专利技术交易、实施和产业化。

目前,需要着力加快培育和发展完善我国专利技术市场,加快培育和发展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为使专利技术供需各方,尤其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及中小投资人能够有一个诚信、低成本的常设展示交易场所,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精神为指导,适应我国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的迫切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通过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建立全国专利转化实施的常设展示交易平台,推动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有效服务于我国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加速我国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与产业化,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的发展。

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的总体部署,在“十一五”期间或更长的时间内,在全国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选点和支持发展若干个区域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和发展形成一个诚信和低成本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服务体系,进而形成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网络平台。

 

三、平台任务与功能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是指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等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的服务系统,包括专利展示交易专门场所、专业咨询服务人员、专利信息资源、其他软硬件服务设施等平台要素。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具体形式包括有形的展示交易市场和网上市场。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主要任务与功能包括:

(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或网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动,举办专利或知识产权咨询、研讨活动;

(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提供相关专利咨询,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开展专利经纪工程师、专利发明人等培训交流活动;

(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专利实施合同备案、专利广告出证等服务;

(五)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

(六)接受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七)系统内的协作交流。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由纳入本计划的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组成。各展示交易中心独立运作,在业务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条件成熟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指导各中心之间联合建立有效的全国合作机制,促进互动,开展全国各中心联合活动,构建全国统一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网络,形成具有公信力的服务于全国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大平台。适当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各中心举办共性活动,如全国性专利展会、宣传培训等;或委托某一中心临时性担当活动牵头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中心共同举办活动。

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标识,通过媒体广为宣传,提高知名度,树立统一的社会公益服务形象。

四、认定条件

(一)中心申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资金、设施等投入在5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运作方式进行管理,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二)具有符合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要求的场地、设施等硬件条件,其中室内场地面积在400平米以上;

(三)具有6人以上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运营体制、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方式合理,提倡社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专业人士和专利发明人等参与;

(四)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拟定近期及5年发展规划,规划应系统、详实和具有可操作性,应当是在组织相关方面和专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五)具有符合建设和发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客观要求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

(六)中心申报单位所在地具有良好的专利转移、专利孵化创业、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环境;

(七)中心建成以后,通过发展,能够发挥带动和辐射城市周边区域乃至全国的作用;

(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需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认定和管理

(一)申报

1.中心申报单位首先要根据本计划精神和具体要求,就中心所从事的平台建设进行全面深入调研、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在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方案。建设规划方案应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建设规划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背景、必要性和意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当地特色与优势);

(3)建设主体;

(4)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5)主要功能与作用、具体业务内容;

(6)管理机制、运作模式与组织架构;

(7)支持和保障条件;

(8)近期工作计划和长期规划;

(9)其它相关内容。

2.中心申报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可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申报方案时,应同时附建设论证报告和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函。

4.申报材料以正式纸件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

(二)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查,择优认定。

2.优先考虑条件优越并具有很高积极性的中心申报单位。

3.优先考虑已初步发展、已形成一定基础并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专门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机构或企业。

4.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内部管理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予以认定的,行文批复,纳入平台建设计划。

(三)管理

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纳入计划的申报单位授予“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牌匾。

2.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对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中心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的要求对中心业务给予相应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制定指导全国各中心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加强对全国各中心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3.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平台建设,开展业务。中心在实施平台建设规划方案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4.中心以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并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标识。

5.中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树立和维护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品牌形象。

6.中心开展业务工作遵循现代中介机构运作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采取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模式,按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

7.中心要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开展活动,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工作。

8.中心要制定文明服务规程,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用语规范,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形象。

9.中心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及时汇报工作情况,按要求提交阶段或年度工作总结。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

10.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平台工作评价指标,对各中心开展定期考评工作,以年为周期,组织年检。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平台计划工作进行奖优汰劣的重要依据。

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情况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资格;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中心,撤消其资格;对撤消资格的中心,收回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牌匾,并收回使用统一标识的授权。

11.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授权后被撤销授权的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称谓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标识。

六、扶持措施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纳入平台计划的中心,根据情况,从专利信息、政策、全国平台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中心所在地政府和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场地、设施等扶持或配套支持。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各界、公众、专利发明人等给予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