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作为与《商标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的修改思路是以《商标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立足国内实际需求,借鉴吸收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修改和完善商标工作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共10章98条。《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规定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具体含义是“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藏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规定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到的因素包括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以及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