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4年4月30日,欧洲专利局经济与科技咨询委员会发布《欧盟统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的经济分析》研究报告,采用文献研究和调查问卷的研究方法,对欧盟统一专利制度进行经济学评估。报告指出,欧盟统一专利很大程度上将为所有集群专利用户带来好处;中小企业对统一专利法院保持更加积极的态度,它们可以比大企业从其提供的简便诉讼模式中获得更多好处;对于其总部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签署成员国的公司和位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公司而言,从制度变革中获得的好处相当。统一专利法院将带来的最大好处是简便的诉讼模式,而最重要的缺陷是未知诉讼体制的不确定性。
2014年4月30日,欧洲专利局经济与科技咨询委员会(Economic and Scientific Advisory Board,简称ESAB)发布《欧盟统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的经济分析》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对欧盟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变革进行经济学评估,这是欧盟对即将推出的统一专利制度与统一专利法院的又一份重要论证报告。
一、《欧盟统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的经济分析》报告的背景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通过签署《欧洲专利条约》与设立欧洲专利局(EPO)的途径实现了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制度一体化。然而,欧洲专利授权后的司法保护问题仍由各国自行规范。因此,欧洲专利诉讼由各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审理,由于种种原因,引发出“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以及诉讼费用高昂等各种问题,欧洲专利制度的实质统一及其功效的发挥埋下了隐患。
二十世纪末,随着欧洲一体化步伐加快,专利地域性问题日益成为欧盟内部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创设共同体专利制度被再次提上议事日程。2000年8月1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正式向欧盟部长理事会递交了《共同体专利法》立法提案,由此翻开了欧洲专利制度实质一体化进程中的崭新一页,并正式启动理事会决策程序。随后,该提案也得到欧洲议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和内部市场委员会等机构支持,但最终被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否决。
随后,欧洲各国政府开始寻找欧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新路径。2007年4月3日,欧共体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名为《强化欧洲专利体系》(Enhancing the Patent System in Europe)的官方文件,建议设立一个统一的欧洲专利法院,以统一解决欧洲专利局授予的多国欧洲专利引发的纠纷。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最终形成一份《欧盟专利审判权协议草案》(Draft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Union Patent Judiciary)并付诸讨论。然而,该草案很快被否决。随后,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重新草拟了设立《欧洲与欧盟专利法院的草案》,并于同年7月6日将该协议草案交到欧盟法院审理其合宪性问题。2011年3月8日,欧盟法院发表意见,认为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该草案不符合欧盟法律。至此,设立统一欧洲专利与统一欧盟专利法院的美好愿望再次落空。
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设立统一欧盟专利法院的问题迎来新机遇。《里斯本协定》对《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进行修订,使之转变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允许部分欧盟成员国根据所谓的“强化合作机制”先进行专利统一计划。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12月15日,丹麦、法国、德国、英国等12国统一专利领域强化合作机制的提议得到欧盟议会批准。2011年3月10日,该提议得到欧盟理事会授权。2011年4月13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建立统一专利合作方面实施强化合作的条例的建议》。2011年6月23日,在竞争委员会提供文本基础上,欧盟委员会采纳了两个独立的创设单一欧盟专利法院计划。上述两个法案的通过,为创设统一专利法院铺平道路。2011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投票通过欧盟统一专利体系方案。2012年12月1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在建立统一专利合作方面实施强化合作的第1257/2012号条例》,决定建立欧盟统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
2013年,欧盟25个成员国在布鲁塞尔签订《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决定设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经过多方的艰辛博弈,欧洲正在面临专利制度重大转变,即将实现欧洲专利制度实质一体化的最后一跃,最终完成欧盟专利司法制度一体化。在此关键时刻,欧洲专利局经济与科技咨询委员会发布报告,从经济分析视角对欧盟专利制度变革进行全面审视。
二、《欧盟统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的经济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
一是欧洲专利的当前状况和专利司法制度的缺陷。报告首先指出,欧洲专利一经授权,最多可在38个成员国和2个延伸国生效。但是,欧洲专利只是一个专利束(a bundle of patents),即欧洲专利得到授权后是在各个成员国分别受到独立保护,而非作为一个专利在欧洲范围内受到保护。欧洲专利的实施和保护需要各国法院的司法来实现,而各国法院专利司法的不协调导致了一系列问题:(1)专利司法判决结果不统一;(2)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和各国法院可能面临双重无效程序问题;(3)专家证人使用情况不一致;(4)诉讼时间长短不一;(5)诉讼成本不一致。
二是欧盟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建立。有关欧盟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的协定已经在欧盟议会获得通过,在包括法国、德国、英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将生效。协定生效后的新“欧盟专利”将在所有签约的成员国内有效。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欧盟专利将提供一站式的授权程序,与以前授权后要经过各国国内程序不同,欧盟专利将实现集中管理。因此,也不会在各国面临双重无效局面,也不需要在各国缴纳年费。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对欧盟专利以及传统的欧洲专利享有管辖权。欧盟统一专利法院设立依据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其设立后将包括一个初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位于卢森堡)和一个登记处。专利仲裁中心将设在里斯本(葡萄牙);而专利调解中心将设在卢布尔雅那(南斯拉夫)。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对专利侵权诉讼、撤销诉讼以及涉及专利保护措施和禁令诉讼享有广泛管辖权。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法官将由最少两个成员国的法官组成,大多数审判将由三名法官组成,通常还会有一名技术型法官被指派参加庭审。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有权采取措施保全证据、下令扣押涉嫌侵权物品、命令一方提交证据、任命法庭专家证人以及采取针对涉嫌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
(二)研究报告的研究方法
本研究报告主要采取了两种研究方法:
一是文献研究方法。本报告对现有关于欧洲专利制度、欧盟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研究文献进行对比分析,以期让大家对欧盟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潜在经济影响有所了解。为此,报告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专利的费用、专利诉讼、欧盟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现有研究成果、受欧盟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影响的专利领域、成本与受益的分类和“优先理论”。
二是问卷调查研究方法。为了更深入地了解企业对欧盟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潜在的价值和费用持有什么样的态度,课题组决定直接从大学等研究机构和企业收集信息。他们设计了一份问卷,从专利使用者那儿获取信息。调查问卷采取电话采访和电子邮件发放的形式。最终,985名响应参加调查的人中,有439名完成调查问卷,而546名未能完成。在439份完成的问卷中,262份是大型企业,占60%;大学26份,占6%;个人12份,占3%;公共研究机构15份,占3%;其他的20份,占5%;不确定的2份,占0%;不愿回答的6份,占1%。
(三)研究报告的主要观点
1、 关于欧盟统一专利
欧盟统一专利即将产生,它对于不同的企业、对于大学、科研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将产生多大的影响?是促进专利的申请还是妨碍专利申请?这是很多关注欧盟专利制度发展的人都高度关心的问题。调查问卷表明:61%的调查问卷答复者认为欧盟统一专利没有效果或将会保持原状;而除个人和其他类型的机构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中小企业认为专利申请会有一定的增加(如表1所示)。
表1 欧盟统一专利对不同申请者的影响
增加 | 没有效果/保持原状 | 减少 | 不确定 | 不愿回答 | |
全部问卷 | 19% | 61% | 6% | 13% | 1% |
大公司 | 13% | 68% | 6% | 13% | 1% |
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 | 27% | 51% | 2% | 17% | 2% |
中小企业 | 28% | 53% | 6% | 11% | 1% |
个人和其他类型的机构 | 31% | 53% | 9% | 6% | 0% |
UPP参与者国家的问卷回答者 | 19% | 66% | 5% | 9% | 1% |
未参加UPP国家的问卷回答者 | 19% | 58% | 6% | 16% | 2% |
对于总部位于参加统一专利保护的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企业来说,使用统一专利获得的好处相差无几(如图1所示)。

图1 总部位于和不在《统一专利协定》成员国的企业在使用统一专利时获得的好处差异
对于决定使用统一专利的不同机构来说,为其带来的潜在商业机会的增长是不同的,如与统一专利相连的专利许可机会的增加对于个人或者大学而言非常重要,对大企业来说并非如此(如图2所示)。

图2 统一专利为不同机构带来的潜在的商业机会对比图
问卷调查答复者认为,统一专利带来的推动因素(即统一专利为专利用户带来的好处)比潜在的不利因素要多。然而,依据上述分析并不能作出对统一专利的强有力的成本收益情况分析。研究者认为,欧盟统一专利很大程度上将为所有集群的专利用户带来好处。
2、 关于欧盟统一专利法院
新的统一专利法院体制一经产生之后,将对所有的统一专利以及享有专属管辖权,还将对涉及现有及将来的欧洲专利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新的统一专利法院体制对于专利权人的异议和诉讼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通过表2可以看出,23%的问卷参加者愿意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34%的愿意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异议程序,38%的调查问卷参加者则不确定。
表2 愿意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或异议的比率
所有答复者的比率 | |
愿意通过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 23 |
愿意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异议程序 | 34 |
不确定 | 38 |
不愿回答 | 4 |
从问卷答复情况来看,其总部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签署成员国的公司和位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公司,从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中获得的可以获得的受益情况没有太大差别。这一点对于专利侵权和无效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一样。
总体而言,相比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对统一专利法院的态度更加积极:作为专利无效和侵权案件的被告,中小企业认为使用统一专利法院会比大企业获得更多的好处(如图3和图4所示);而作为原告,中小企业和大企业获得的好处相差无几。

图3 不同机构在专利无效案件中获得的好处

图4不同机构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获得的好处
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大公司比中小企业对统一专利法院的关注要少,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对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缺乏经验和集权化诉讼的成本的不确定性问题引起的。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加不太关注侵权案件被告的损害赔偿问题。作为专利无效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从统一专利法院获得的好处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都相差不多。
总体上讲,调查问卷答复者认为,其他产业集群从统一专利法院获得的好处比电气工程集群更大(如图5所示)。这说明电气工程集群调查问卷答复者相对缺少专利诉讼经验,我们从“其他领域”集群的意见中发现,他们对专利侵权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因此,这表明统一专利法院潜在的好处和成本是与专利侵权诉讼的经验有着相互关系的。

图5 不同产业集群使用统一专利法院的不同效果
可以发现,统一专利法院将带来的最大好处源于其提供的简便的诉讼模式,而最重要的缺陷则在于对这一未知诉讼体制的不确定性。我们期待,随着时间推移当人们不断获得诉讼经验并且集权化诉讼体制的成本更加低廉。这种不确定性能够消失。
三、《欧盟统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的经济分析》报告的简要评价和启示
(一)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功能定位
欧盟为什么一定要建立统一专利法院,有其独特的功能定位。究其原因,在于解决欧洲各国专利司法权的不统一最终导致的审判结果不确定问题、诉讼成本不同的问题。早在2009年,欧洲专利局就做过统计,对于一个争议额为1百万欧元的专利诉讼案件,其诉讼费用在德国、法国、荷兰和英国大致如下表所示:
表3 欧洲四国专利诉讼费用对照表[1](单位:1000欧元)
德 国 | 法 国 | 荷 兰 | 英 国 | 全 部 | |
一审 | 50-250 | 50-200 | 60-200 | 150-1500 | 310-2150 |
二审 | 90-190 | 40-150 | 40-150 | 150-1000 | 320-1490 |
全部 | 140-440 | 90-350 | 100-350 | 300-2500 | 630-3640 |
经济与科技咨询委员会对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建立前后专利诉讼成本的高低、不同行业和类型的企业的潜在受益等问题进行经济分析,最终认为:(1)统一专利法院对世界各国的企业参加专利诉讼带来的好处是相同的;(2)中小企业对统一专利法院的态度更加积极:作为专利无效和侵权案件的被告,中小企业认为使用统一专利法院会比大企业获得更多的好处,而作为原告,中小企业和大企业获得的好处相差无几。(3)其他产业集群的企业从统一专利法院获得的好处比电气工程集群更大,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专利诉讼经验;(4)统一专利法院将带来的最大好处源于其提供的简便的诉讼模式,而最重要的缺陷则在于对这一未知诉讼体制的不确定性。
(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布局与利益博弈
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过程中,除了语言因素外,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在于政治利益的博弈。这从法院的选址问题上可见一斑。由于欧洲专利公约各成员国在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专利保护水平、对专利制度的依赖程度等方面各不相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各国对欧洲专利诉讼一体化的态度有很大的不同。其中,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律师等实务界人士都认为中央法院应该设立在本国:德国认为慕尼黑是欧洲专利申请和专利诉讼案件最多的地方,也是欧洲专利局所在地,法院应该设立在慕尼黑;英国认为伦敦是知名的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法院应该设立在伦敦;法国认为巴黎是最佳的统一专利法院所在地。最终,经过六个多月的激烈争论,几个国家达成一致意见,中央初审法院设在巴黎,主要负责审理物理、电子、电脑科学、织物/纸类、固定结构等相关的专利案件(国际专利分类之B、D、E、G、H类);而在伦敦的初审法院将主要审理化学、冶金以及人类生活必需品类型之专利案件(国际专利分类之A类及C类),在慕尼黑的初审法院将主要审理机械工程相关的专利案件(国际专利分类之F类)。此外,欧盟统一专利法院还设立了法官培训中心,位于布达佩斯。
(三)欧洲统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欧洲专利局一向重视对欧洲专利制度的经济学研究。EPO设有首席经济学家一职,负责对欧洲专利制度的经济学研究和分析。Dominique Guellec和Bruno van Pottelsberghe de la Potterie就曾经是EPO的首席经济学家,他们完成的《欧洲专利制度的经济学》一书和多篇系列文章为研究欧洲专利制度的学者广为引用。为了更为有效地理清专利制度的经济学和社会学问题,欧洲专利局在2012年1月专门成立经济与科技咨询委员会。该机构自设立以来,曾多次发布对欧洲专利局的经济分析报告。如2012年发布了《改进专利制度的建议》报告,2012年9月成立研究“专利灌木丛”的工作组等。本报告是经济与科技咨询委员会针对欧盟统一专利/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重大转变进行的经济学分析,报告采取文献调查和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对欧盟专利制度变革前后的专利成本、专利诉讼以及企业的态度等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欧盟立法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构建工作的推进都是非常有帮助的。这种研究方法在今后我们的研究中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四)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的启示
我国正在开展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工作,但是,对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的知识储备尚不充分。长期以来,我们重视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学理论研究,而轻实证研究和经济分析方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地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类型有一个大致的统计,但缺乏更为深入的数据分析,更鲜有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经济学研究。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展开经济学分析:
一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的功能定位。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功能定位何在?我们是出于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需要还是统一执法的需要?这决定了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和管辖区域问题。如果仅仅是审判专业化的角度,那么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定位为中级人民法院并无不可;如果要解决统一执法问题,则最好定位为上诉法院,并尽量减少法院的数量。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域管辖和分布。当前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布局,是每个省都设立还是设立区域性知识产权法院?那全国范围内应设立几个法院?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根据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情况及增长趋势予以决定。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南京等地的知识产权案件基本能够支撑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架构;而很多法院则可能案件数量不足以设立一个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反应。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其终极目的是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创新和研发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司法保障,因此,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态度。笔者在一次研讨会上就曾听到律师反映当事人异地参加诉讼的成本较高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向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及大型和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需求状况,这将是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张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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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Malwina Mejer & Bruno van Pottelsberghe de la Potterie, Economic Incongruities in the European Patent System, ECARES working paper 2009-003, 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