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战略研究

1995-2013 年美国专利诉讼情况实证分析

【编者按】 2014年7月中旬,国际专业咨询机构普华永道公布了《2014年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案件数量跳跃式攀长而损害赔偿额持续性下降》研究报告,该报告分析美国过去近20年(1995-2013年)专利案件信息,从专利授权和专利诉讼数量变化趋势、损害赔偿数额变化趋势、专利权人胜诉率、行业情况、案件审理周期等角度,揭示了美国专利诉讼状况。研究表明,美国专利授权数与专利诉讼数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1995-2013年,80%左右的专利侵权案件使用合理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专利侵权判赔平均数额为550万美金,电信行业、生物技术与制药行业、医疗设备行业平均判赔数额最高,分别为2230、1980和1590万美金,专利诉讼审理周期平均大约2.5年。

2014年7月中旬,国际专业咨询机构普华永道(PWC)公布了《2014年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案件数量跳跃式攀长而损害赔偿额持续性下降》研究报告。这份研究报告根据美国过去近20年(1995-2013年)的专利案件信息,从专利授权和专利诉讼数量变化趋势、损害赔偿数额变化趋势、专利权人胜诉率、行业情况、案件审理周期、非实施实体(NPE)专利诉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上诉案件情况等众多角度,揭示了美国专利诉讼的发展趋势。

一、美国专利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专利授权和专利诉讼数量的趋势

该研究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执行和会计报告》和美国法院的《司法事实和数据》,统计了1991-2013年之间的美国的专利授权数量和专利诉讼数量的变化情况。从图1可知,1991-2013年,专利授权量和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从1991年起,专利授权量的复合年度增长率(CAGR)为5%,专利诉讼量的年增长率为8%。但自2009年起,专利授权量的复合年度增长率(CAGR)提高到11%,专利诉讼量的年增长率甚至达到24%。2013年专利诉讼案件达到6500个。报告认为,近几年专利诉讼案件攀升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美国发明法》出台了禁止合并诉讼的规定,二是2010-2011年间出现了许多与专利虚假标识相关的诉讼案件。报告还指出,多年来的数据表明,专利授权数与专利诉讼数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

图1 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和授权数量

 

(二)美国专利诉讼的损害赔偿数额和主要计算方式

根据该研究,在使用消费者物价指数(CPI)调整通货膨胀的情况下,1995-2013年之间美国法院在专利诉讼中支持的年度损害赔偿数额摇摆于210万美金和1670万美金之间。在过去19年间,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赔的平均数额为550万美金。2013年的损害赔偿平均数为590万美金。该研究报告将这19年的时间划分为四个时期,从中可以看出,在2000年后最初几年,专利诉讼案件的平均获赔损害赔偿数额最高,而后逐渐下降(图2左)。但如果将获赔主体区分为专利实施主体(PE)和非实施主体(NPE)来看,两者获得损害赔偿数额的情况并不一致:专利实施主体所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自2000-2004年之后呈现递减的趋势,而非实施主体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则不断攀长(图2中)。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损害赔偿主要按照合理许可费加以确定,其次是根据利润损失,再次是根据价格侵蚀进行计算(图2右)。报告指出,80%左右的案件使用合理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之所以绝大多数案件使用合理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原因载于:第一,对NPE而言,无法采用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这部分案件大约占到统计数据的7%;第二,专利权人一般不乐意冒险披露用以计算利润损失的成本和利润信息;第三,竞争以及销售渠道为市场提供了大量替代产品,因为不容易计算利润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价格侵蚀的分析过于复杂及昂贵。

 

图2 平均判赔数额(左)、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获偿情况(中)和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右)

(三)陪审团审理与法官审理的情况对比

在上世纪80、90年代,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选择由陪审团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比例并不高,80年代仅有14%,90年代仅有26%。但到2000年之后,陪审团参与了超过60%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事实裁判(图3左)。专利权人在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中更容易胜诉,是导致陪审团断案增多的原因之一。但数据也表明,近10多年在完全由法官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也大大提高,由上世纪90年代的43%提升到近几年的64%,而陪审团判决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则略为下滑(图3中)。总体而言,在过去20年的时间中,美国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胜诉率较高。

研究报告在比较陪审团(Jury)案件和法官(Bench)案件在损害赔偿平均数额的差别时发现,自2000年起,陪审团判赔的平均数,要远远高于法官判赔的平均数(图3右)。这种差别导致专利权人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往往倾向于选择由陪审团来审理。这是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比例提高的另一个原因。

图3 陪审团判决案件的比例(左)、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中)和平均赔偿额(右)

(四)非专利实施主体在专利诉讼案件中的胜诉率

数据统计表明,总的来看,过去19年间专利实施主体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胜诉概率比非实施主体的胜诉概率要高出10%(图4左)。不过如果从诉讼阶段来划分,简易判决阶段专利实施主体胜诉的概率仅有10%,非实施主体极少赢得简易判决,仅有3%;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后,两类主体的胜诉概率几乎一样,都在65%左右(图4左)。

从时间分段来看,2000年之后的最初数年中两类主体的胜诉概率几乎一样,但在该时间段之前以及之后(包括现在),专利实施主体的胜诉率明显比非实施主体的要高,例如在2010至2013年之间,专利实施主体的胜诉率为38%,NPE仅有26%。(图4中)。

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两类主体的胜诉概率都要明显高于法官审理的案件(图4右)。此外,在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尽管专利实施主体的胜诉概率比非实施主体要高出12%;但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非实施主体的胜诉概率反而略微高出3%。

图4 专利权人在1995-2013年间的胜诉概率(左和中)、在陪审团审理和法官审理时的胜诉概率(右)

(五)从行业角度看专利诉讼情况

该研究报告从20个行业中,收集分析了十个重要行业的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平均判赔数额、胜诉概率以及陪审团参与事实审理的数据。这些行业依次是:消费产品、生物技术和制药、工业建筑、计算机硬件和电子产品、医疗设备、软件、商业和消费者服务、电信、自动化和交通、化学与合成材料。这些行业的专利侵权案件占到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将近90%。

该报告显示,在过去19年间:一是,消费产品行业、工业建筑和生物技术与制药行业的专利既判案件排在前三甲,分别占到总数的17%、14%和11%(图五左上),但消费产品行业的平均判赔数额相对较低,仅220万美金,排在倒数第三(图5右上)。二是,从平均判赔数额来看,电信行业、生物技术与制药行业、医疗设备行业最高,分别为2230、1980和1590万美金(图5右上)。三是,总体胜诉率(包括简易判决和听审案件)大约是33%,超出该胜诉比例的四个行业分别是消费产品行业、生物技术与制药行业、计算机硬件与电子产品行业以及医疗设备行业(图5左下),不过各个行业的胜诉概率差别较小,变动幅度没有超出平均数33%的10个点。四是,在陪审团参与方面,各个行业差别较大,电信行业与生物技术制药行业的差别尤其显著。超过75%的电信行业专利诉讼案件有陪审团的介入,位居10个行业之首,这与该行业的平均判赔数额最高也是一致的。生物技术制药行业的陪审团参与度最少,仅略微超过20%,这与新药申请专利诉讼(ANDA)基本由法官包办有关。如果不考虑ANDA类型的案件,该行业陪审团参与专利诉讼的比例达到52%(图5右下)。

 

图5 前十个行业的案件分布(左上)、平均判赔数(右上)、胜诉概率(左下)和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比例(右下)

 

(六)专利诉讼审理周期平均大约2.5年

研究报告显示,进入庭审程序的美国专利诉讼的审理周期大致在2年至2.5年之间。2000-2004年期间审理周期最短,约2年;近两年案件数量大增,平均审理周期延至2.5年左右(图6左)。研究还表明,专利案件审理周期与判赔数额之间具有正相关性。原因在于,高赔偿数额的专利案件一般更为复杂,需要更长的审理周期;反过来,审理周期长容易导致侵权产品的销售,从而提高了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图6右)。

 

    图6 案件数量与平均审理周期(左);审理周期与判赔额的关系(右)

(七)专利权人或非专利实施主体最青睐的联邦地方法院及法官

该研究指出,某些联邦地方法院由于案件审理周期短、胜诉率高以及判赔数额高,成为专利权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理想法院。该研究列举了排在前15位的地方法院。

表1 地方法院受专利权人青睐程度排行版(1995-2013)

综合排名

地方法院

平均审理周期(年)

排名

胜诉率

排名

平均判赔

排名

1

弗吉尼亚东区

0.97

1

32%

6

$37,334,272

2

2

德拉华州

1.97

4

41%

4

$19,105,617

3

3

德克萨斯东区

2.21

6

57%

1

$9,101,683

5

4

威斯康辛西区

1.08

2

31%

7

$4,901,798

9

5

佛罗里达中区

1.80

3

54%

2

$322,927

15

6

德克萨斯南区

2.01

5

23%

14

$57,046,837

1

7

新泽西

2.71

12

34%

5

$16,584,682

4

8

德克萨斯北区

2.42

8

46%

3

$3,643,782

11

9

加利福尼亚中区

2.23

7

29%

10

$3,139,412

12

10

加利福尼亚北区

2.44

9

23%

15

$8,425,257

6

11

纽约南区

2.88

13

28%

11

$5,581,695

8

12

马萨诸塞州

3.58

14

31%

8

$4,237,438

10

13

明尼苏达

2.66

11

29%

9

$1,648,192

13

14

伊利诺伊北区

3.67

15

26%

12

$5,978,390

7

15

佛罗里达南区

2.50

10

25%

13

$380,052

14

 

所有既判案件

2.31

 

33%

 

$5,493,971

 

 

该研究还表明,尽管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总共有94个,但在非专利实施主体提起的既判案件中,大约有41%的案件选择在5个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进行。而且这些少数法院所审理的NPE案件数量比例仍在提高,意味着NPE案件的集中化趋势仍在加强。不过,在NPE案件最多的几个法院中,NPE胜诉概率有明显分歧:德克萨斯东区的胜诉率高达46%,但伊利诺伊北区、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北区的胜诉率都在15%之下,低于NPE的平均胜诉率25%(表2)。

 

        表2 审理判决与NPE相关专利案件最多的联邦地方法院(1995-2013)

地区

涉及NPE的判决

既判案件总数

NPE案件比例

NPE 胜诉率

德克萨斯东区

50

136

37%

46%

伊利诺伊北区

33

136

24%

15%

纽约南区

31

132

23%

13%

加利福尼亚北区

28

149

19%

14%

德拉华

23

196

12%

35%

加利福尼亚中区

15

84

18%

33%

马萨诸塞

14

77

18%

36%

佛罗里达南区

13

40

33%

15%

宾夕法尼亚东区

11

35

31%

18%

明尼苏达

10

48

21%

40%

德克萨斯南区

10

47

21%

10%

华盛顿特区

10

23

43%

0%

德克萨斯北区

9

35

26%

56%

联邦索赔法院

8

20

40%

13%

弗吉尼亚东区

8

47

17%

25%

佛罗里达中区

8

35

23%

63%

科罗拉多

7

24

29%

43%

宾夕法尼亚西区

6

17

35%

67%

马里兰

6

17

35%

0%

密西根西区

6

39

15%

0%

新泽西

6

87

7%

17%

所有既判案件

403

1,985

20%

25%

 

由于法官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发挥了重要影响,该研究还统计了10位最为活跃的联邦法官(表3)。统计数据表明,在这些法官所裁判的专利诉讼案件中,判赔数额都显著超出了平均损害赔偿数。该研究指出,原因可能在于重大案件和争议倾向于由更为资深的法官来审理。此外,在前七位法官审理的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都超过了平均胜诉率,其中德克萨斯州两位法官对专利权人的支持率最高(63%和73%)。

 

     表3 十位最活跃的审理专利诉讼的联邦地方法院法官(1995-2013)

排名

法官姓名

 

地方法院

结案数

已结的审判案件

平均判赔额

总体胜诉率

审理周期

1

Sue Robinson

德拉华

65

41

$21,555,613

38%

1.88

2

Gregory Sleet

德拉华

29

25

$21,284,375

55%

1.88

3

Leonard Davis

德克萨斯东区

27

20

$9,752,865

63%

2.29

4

Leonard Stark

德拉华

17

7

$13,083,385

41%

2.12

5

Claudia Wilken

加利福尼亚北区

16

7

$9,675,832

38%

2.20

6

Ron Clark

德克萨斯东区

15

13

$6,841,200

73%

1.79

7

Marilyn Huff

加利福尼亚南区

11

6

$25,419,854

36%

2.07

8

William Young

马萨诸塞

11

4

$233,159

18%

1.72

9

John Darrah

伊利诺伊北区

11

3

$10,139,484

9%

3.50

10

William Alsup

加利福尼亚北区

10

4

$18,807,241

10%

1.61

 

(八)NPE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胜诉率与平均判赔数额

总的来看,NPE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的平均判赔数额明显高于PE案件,但审理周期略长,胜诉率则明显低于PE案件(表4)。

 

 

 

表4 专利非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的审理周期、胜诉率及判赔数额(1995-2013)

 

平均审理周期(年)

总胜诉率

平均判赔数额

非实施主体(NPE)

2.55

25%

$8,755,381

实施主体(PE)

2.28

35%

$5,306,408

 

为进一步研究不同类型的NPE的平均判赔数额和胜诉率,该研究将NPE分为三种类型:(1)公司及营利机构;(2)大学及非营利机构;(3)个人。总的来看,公司和高校的平均判赔数额接近,都远远高于个人(图七左)。在胜诉率方面,高校等非营利组织最高,有45%,公司次之,31%;最后是个人,仅18%(图7右)。

图7不同类型的NPE的平均判赔数额(左)和胜诉率(右)

 

(九)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的情况

根据业界的提议,普华永道在今年的研究报告中还分析了2007年至2011年之间从联邦地方法院上诉到联邦上诉巡回法院(CAFC)的专利案件(后面提起的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在统计之列)。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地方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中,有71%的案件上诉至CAFC(图8左上)。在上诉的案件中,有4%的案件仍处于待决状态,有21%的上诉被驳回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有11%的案件CAFC简单地判决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没有进一步解释或者讨论,有64%的上诉案件CAFC初具了具体的书面判决意见。因此目前有四分之三的案件CAFC做出了最后判决(图8右上)。

总的来看,被控侵权人更经常提起上诉(27%),而专利权人较少(19%),这说明专利权人胜诉率高,与报告统计的2007至2011年间专利权人69%的胜诉率是一致的。另外,在一审败诉情况下,专利权人比涉嫌侵权人更经常提起上诉(40%比6%)(图8下)。

8 地方法院专利案件的上诉情况(2007-2011)

在CAFC做出判决的案件中,有65%的判决属于“混合”判决,也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无效或者发回重审。有24%的判决完全维持原判。有11%的判决完全撤销、无效原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研究数据还表明,上诉结果的可能性,与哪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并无直接关联。不管哪方提起上诉,混合判决的概率,大致是完全维持判决的2至3倍,是完全撤销、无效原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的4至7倍(图9左)。

另外,来自五个上诉最活跃的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北区、德拉华、新泽西、纽约南区和德克萨斯东区)的数据表明:德克萨斯东区和加利福尼亚北区的混合判决比例超过了全美的平均数,部分挤压其完全维持判决的比例;新泽西和纽约南区的完全维持判决比例都较高,接近40%,且新泽西从未完全推翻、驳回原审判决(图9右)。

图9 专利权人一审胜诉后在CAFC的上诉结果(左)、上诉最活跃的五个地方法院的判决情况(右)(1997-2013)

 

二、该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2014年美国专利诉讼研究》统计并从多个视角分析了美国自1995年以来联邦地方法院的1985个判决,为我们了解近20年来美国专利诉讼的态势,提供了十分客观和具体的信息。结合该研究以及其他在先文献,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近年来美国专利诉讼数量飙升,而且该现象与美国专利授权量的增加、专利非实施实体(NPE)诉讼的增加、美国新专利法和司法判例某些规则的制定、电信行业的专利大战等因素有关。此外,专利非实施实体(NPE)专利诉讼是目前困扰美国专利制度的现象,也是美国专利诉讼数量暴涨的重要原因,对此,该研究报告从NPE诉讼的数量、损害赔偿平均数额、胜诉率、陪审团参与比例、审理周期、案件集中的司法管辖区、NPE类型化等多个角度,分析了NPE诉讼的具体情况。根据该研究,我们发现,虽然NPE在专利诉讼中的胜诉率低于实施主体的胜诉率,但主要是个人NPE的胜诉率和平均判赔数额较低,如果仅考虑大学等非营利NPE或者公司等营利性NPE的话,则NPE的胜诉率要略高于实施主体的胜诉率。而且NPE的平均判赔数额也高于实施主体的平均判赔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美国司法一视同仁地对待NPE与其他专利权人,并无采取歧视性的态度。近期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立法层面,平衡专利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地位,避免诉讼天平过份倾向原告专利权人,同时通过司法判例,抑制劣质专利获得授权并通过恶意诉讼打压市场上的实施企业,并没有根据专利权人的身份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

通过分析美国过去二十多年专利诉讼的态势以及近期的改革趋势,我们可以看到,美国专利制度正在强大的专利授权和诉讼压力下进行着深层次调整。这次新一轮的调整能否成功,仍有待观察。反观我国,虽然中国专利制度同样在授权和诉讼上面临着类似的压力,但我们有自己的独特问题,例如现实中我国专利权人在维权时多处于劣势、赔偿数额难以弥补损失等等。因此,新形势下我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既要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更要从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出发。(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张韬略)

 

本文仅代表研究基地专家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