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墨西哥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大国,均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模式。就行政保护内容而言,墨西哥法律明确规定了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和专利违法行为行政查处等内容。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包括技术裁决、行政侵权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等6个方面。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对专利违法行为查处包括,要求提供报告和信息、检查等专利违法行为行政调查措施以及没收、罚款、关闭、行政拘留等专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裁措施。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在专利纠纷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大,执法程序规定详细,与诉讼程序衔接密切。在对墨西哥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相关建议。
一、墨西哥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概述
在墨西哥,专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1年6月颁布的《工业产权法》[1]。从结构上看,《工业产权法》共七编,除了四编[2]是分类规定各种工业产权以外,第一编(总则)、第六编(行政程序)、第七编(检查、行政侵权[3]和处罚,以及犯罪)基本上都是关于行政保护的专门规定,这在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非常少见,表明行政保护制度在墨西哥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就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管辖权来看,除规定联邦法院对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外,授权工业产权局管辖《工业产权法》实施中产生的商业和民事纠纷,即包括但不限于我国法律语境下的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违法行为。《工业产权法》第一编总则部分规定了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22项职权,包括对工业产权申请案和工业产权的行政管理,对工业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对工业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对工业产权权利人提供各种行政服务和其它职权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下面重点分析工业产权纠纷行政处理及工业产权违法行为行政查处的有关内容。
(一)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工业产权法》赋予工业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第一,技术裁决。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可依据法律的规定指定专家作出技术裁决,并有权依个人或联邦公诉人的请求作出;在针对《工业产权法》第22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提起刑事程序时,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应作出技术裁决;这可以为法院诉讼提供证据,但不应对可能的民事或刑事程序作出预先判断。
第二,失效、终止和撤销争议裁决。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应当依职权或依申请对专利权的效力作出裁决,经审查确实无效的应当作出无效宣告。
第三,行政侵权裁决。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有权处理30种行政侵权行为,其中的12种行为涉及专利权。对于这些行政侵权行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以下行政处理:作出合适的行政裁决,包括初步的和最后的裁决,发布行政侵权声明,并可在行政程序中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具体言之,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在合理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性质的基础上,可以在行政侵权裁决中规定如下临时措施:下令从流通中撤回或禁止分销侵权商品;禁止侵权商品销售或使用;下令扣押商品;下令被控侵权人或第三人停止违法行为;在前述措施还不足以阻止或避免侵权行为时,下令停止提供服务或关闭设施。
第四,对行政侵权纠纷的调解。《工业产权法》明确规定,在有关侵权的行政行为程序中,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应始终力求协调各参与方的利益。
第五,损害赔偿纠纷裁决。如果争议当事方有明确指定,在解决侵犯工业产权支付损害赔偿有关的争议中担任仲裁机构。
第六,复审请求裁决。对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可以请求复审,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应经过审查对此作出适当裁决。
(二)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工业产权法》总则规定的行政查处权包括:对受指控的行政侵权进行调查、安排和进行检查,要求提供信息和细节,命令并实施预防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犯工业产权;听取被控侵权一方的抗辩,并在工业产权的事项中责以适当的行政处罚。行政查处包括“查”和“处”两个方面的内容,“查”主要是指行政调查,“处”则是指处罚、制裁。
1、 专利违法行为行政调查
行政侵权调查应由墨西哥工业产权局依职权或应利益方的请求进行。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应依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第一,要求提供报告和信息。所有被墨西哥工业产权局要求提供报告和信息的人都有义务在十五天内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提供符合要求的报告和信息。如果行政侵权的性质不允许检查的,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应通知涉嫌侵权者并给其10天时间作出最能维护其利益的陈述和相关证据。
第二,检查。检查应指在产品制造、存放、装运、交付或销售地点或服务提供地点进行的检查,目的是对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情况以及与涉案活动有关的文件进行审查。同时,检查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例如,检查应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进行,只可以由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授权人员进行,每次检查都应有两名证人在场作出详细记录等。
2、 专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制裁
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有关行使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制裁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没收。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就从事或发生第213条和第223条规定的任何行为或情况提供无可辩驳的证据,检查人应采取预防措施,没收推定与侵权或犯罪行为有关的产品。如果最终裁定确实存在行政侵权,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应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就没收货物的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罚款。罚款额最高为墨西哥城20000个工作日应付的一般最低工资;侵权持续的每一天,最高为墨西哥城500个工作日应付的一般最低工资另加罚金;如果二度或后续侵犯,先前处以的罚金应加倍,但数额不超过前款设定的最高额的三倍。
第三,关闭。临时关闭的时间最高可达90天,可以与罚款并处,也可单独适用;若某机构在两年内被临时关闭两次,且在此期间重复发生侵权行为则可以永久关闭。
第四,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6小时。在决定作出上述处罚时,应考虑以下三点:一是构成侵权的行为或不履行是否为故意;二是侵权者的经济状况;三是涉及贸易或提供服务的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直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另外,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应在其作出的裁定中加以说明。
二、对完善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启示
综观墨西哥《工业产权法》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定,可以发现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技术裁决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在专利侵权纠纷裁决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以阻止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大。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情况,也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并且在检查过程中还有权采取“没收”等临时措施;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除了有权采用罚款、临时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制裁措施外,还有权决定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
第三,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非常详细。《工业产权法》专设第六编对行政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且在赋予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查处权时,对行使这些权力的具体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以尽可能防止滥用行政权。
第四,行政执法与诉讼程序衔接密切。技术裁决可以作为后续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的必要证据;规定行政侵权行为被首次执行行政处罚后,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权行为应构成犯罪。
我国《专利法》正值第四次修订,其中涉及专利行政执法条款的修改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结合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和现实的执法需求,行政执法制度仍将发挥重要作用毋庸置疑。扩张专利行政执法权不缺乏正当性基础,关键是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程序规则,而墨西哥专利执法制度中的经验值得借鉴。(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朱雪忠 万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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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该法于1997年、1999年、2006年及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订。
本文参考的《墨西哥工业产权法》中文译本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组织翻译的《十二国专利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原版资料来源于WIPO官网,原文为西班牙语。参见http://www.wipo.int/wipolex/zh/text.jsp?file-id=264465.
[2] 第二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编:商业秘密;第四编:商标、广告和商业名称;第五编:原产地名称,第五编之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3] 此处的“行政侵权”与我国法律语境下的行政侵权概念不同。我国的“行政侵权”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公务员实施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职权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方法益的损害,其结果是国家通过行政侵权主体给予受害的行政相对方一定的法律救济。依据《墨西哥工业产权法》第七编第二章第213条所列的三十种侵权行为,其“行政侵权”指违反本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我国法律语境下的行政侵权行为。由于两国法律体系及其概念表述存在较大差异,在此不做详细区分,但对本文所研究的主题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