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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知识产权转移体系研究及启示

  【编者按】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在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和知识产权转移工作方面一直处于遥遥领先位置。分析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依据、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能定位,可以将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转移模式概括为专利转移许可和其他合同协议模式、技术拍卖等利用技术中间方模式等5种模式,总结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相关政策经验,包括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修改分支机构转移政策以及建立技术开发、转移和互惠互利合作关系等。结合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知识产权转移体系给出的启示,提出建议,包括健全顶层的知识产权转移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建设、规范知识产权转移模式与工作流程等。

  一、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知识产权转移基本经验

  (一)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依据

  为了做好美国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的技术推广转化工作,美国制定了包括《联邦技术转移法》、《拜-杜法》、《史蒂文森技术创新法》、《国防授权法》、《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此规定国家层级的政策和各政府部门的职责。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等国家财政资助研发机构根据在以上法律法规依据开展知识产权转移工作,该知识产权转移通常运用专利许可协议(PLA)、航天法协议(SAA)、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CRADA)、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协议(STTR)等模式,与其他政府机构、工业界、学术界和其他小型公司开展。


  图 1 美国技术推广转化制度与模式


  (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知识产权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NASA知识产权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如图所示,其中NASA在行政上直属总统管理,由NASA局长总体负责。其知识产权转移组织管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总部管理,二是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管理由各职能办公室完成,其中,2010年成立的首席技术专家办公室负责将NASA技术转移到民营部门和其他可能的技术商业化工作;监察长办公室和咨询团队是直接向NASA局长汇报工作的独立机构,监察长办公室负责技术转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的审查与建议工作,咨询团队中的技术创新委员会提供与技术转移相关的专家咨询建议;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技术转移中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小型商业计划办公室负责NASA的SBIR(小型商业创新研究)和STTR(小型商业技术转移)项目。NASA下属各分支机构技术转移工作由10个航天中心的技术转移办公室(OTT)完成,并由各中心首席技术专家负责协调技术转移工作。此外,NASA对美国远西部技术转移中心(FWRTTC)、中部大西洋技术应用中心(MTAC)等6大区域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进行资助,以此有效地组织和协助美国工业界参与、利用和商业化NASA的研究项目和技术。


  图2 NASA技术转移管理组织体系


  (三)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转移模式

  NASA采用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其中,非正式的技术转移方式包括科学知识的传播、无正式协议的合作研发、将设备和装置用于非NASA项目的试验,出版与科学实际应用相关的技术等。在2012年以前,NASA集中于非正式的技术转移模式,但是自2013年开始,NASA开始强调正式的技术转移模式,包括建立规范的分支机构技术转移流程、技术转移年度工作计划和技术转移过程考核的关键点。总的来说,NASA技术转移共有以下5种模式:

  1、 专利转移许可和其他合同协议模式

  NASA每年度都有10个研究中心的技术转移计划,由各中心计划办公室负责技术转移工作,贯穿新技术或新发明产生到成功实现转化全过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一旦新发明被确定为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和技术先进性,各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将组织申请专利,并开展市场交易与技术许可工作;二是各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评估自己某项技术,若该技术具有潜在商业价值但是并不适宜申请专利,通过在《NASA实用技术月报》上发布相关技术信息,将该技术以其他技术交易合同协议的方式市场化到工业界。

  2、 技术拍卖等利用技术许可中间方的模式

  近年来,NASA正在探索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拍卖活动来扩大和加速对美国公司的专利许可机会。为此,2011年11月,NASA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市场化与中介服务通告,以寻求政府零成本方式来提高NASA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加速技术转移,同时提供此中介服务的机构也可获得相应转移服务费。

  3、 软件发布(包括开源版本)

  NASA被美国工业界公认为拥有最丰富的直接面向公众的软件资源,并通过正式的软件使用协议进行软件转让,其中包括源代码受限软件与开源软件版本。NASA作为美国第一个发布开源版本软件机构,会制定软件开源活动计划并定期开展一系列活动,例如最近与Openstack签署的为提升商业云计算能力的Nebula软件平台转让。

  4、 科学研究结果和数据的公开出版

  NASA将航空航天领域的知识传播服务作为技术转移工作中的补充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成果和数据的公开出版。共有三种途径:一是NASA科学家在全球范围内展示研究成果,包括从航空到航天、地球科学到新材料和医药领域的突破;二是NASA科学家和NASA资助的学术研究人员经常发表科学任务相关学术论文;三是NASA选出具有公众实用性研究成果在NASA科学技术信息网上公开,其中甚至包括早期阿波罗时代的技术报告。

  5、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NASA通过航天法协议(SAA)或者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CRADA)与其他政府机构、工业界、学术界和其他小型公司进行合作,这也是十分重要的技术转移途径。其合作还包括有偿或者无偿使用NASA工具、维修、设备或装备等资源。NASA的此种途径一方面是为了更直接的实现技术需求对接,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支撑国家在全球商业化活动中的国际竞争力。据NASA官方数据显示,其2011年度的合作研发就超过了3400余项,其中1000余项是新拓展的合作。

  (四)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转移政策

  NASA技术转移核心目标是运用技术来发展国际经济和公众受益。2011年10月,奥巴马总统对所有联邦机构发表了加速技术转移活动计划讲话。之后,NASA专门为了增加向工业界、学术界和其他政府机构技术转移的速度、数量与质量,而制定了技术转移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NASA技术转移的关键点将是总部获取和管理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资产,包括确定知识产权经费投入、促进内部技术转移以及提供足够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制定知识产权获取计划,确立规范的知识产权获取计划流程,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技术的价值评估,从中选取高价值的技术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且在与其他合作方的研发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应进行发明报告义务的知识产权条款。为确保知识产权获取质量,NASA成立了由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首席技术专家办公室、首席总工程师办公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成的质量控制小组,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梳理出知识产权获取计划的技术清单。

  二是修改分支机构转移政策以确保NASA整体技术转移最佳化。NASA的技术转移政策主要是侧重于三点,一是明确每一位NASA工作人员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的职能与责任,二是根据现实需求调整现有的技术商业化计划内容,三是加强分支机构的技术转移能力的教育培训工作。具体步骤如下:(1)分析国家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政策与NASA政策的差异,研究NASA通用的技术转移政策,并调研NASA每一位员工,根据各分支机构现实需求制定相应技术转移计划。(2)NASA技术转移团队由技术转移办公室和专利代理事务所共同组成,总部的首席工程师办公室将以年度总结和计划方式提出NASA技术转移政策建议。(3)NASA总部首席技术专家办公室(OCT)、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转移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进行落实。

  三是建立技术开发、转移和互惠互利合作关系。NASA的策略规划办公室将建立一个由多中心组成的工作小组,并向总部领导层提供技术开发、转移和互惠互利的费用与风险共担合作关系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如下:(1)总结和评定NASA当前费用与风险共担合作关系方法,并提交促进技术转移最佳方法、障碍和建议的研究报告;(2)确定最具有潜在商业化应用前景、并可通过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技术需求;(3)向各分支机构领导层征求相关意见。

  四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为了促进已有知识产权有效运用,NASA开展了集成信息资源平台及新技术登记数据库建设,实现创新资源整合与共享,并且NASA正在论证将该平台与新开发的NASA技术转移系统平台对接。NASA科技创新成果集成信息资源平台大幅度降低了NASA的技术开发成本,避免了重复研发,对NASA科研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条件保障。NASA为了更好的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是向各分支机构增加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的投入;二是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例如总法律顾问(OGC)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而各分支机构的技术转移工作人员(包括了专利代理人)参与整个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人才引进与培养。

  六是推动增加技术创新成果登记数量。技术创新成果的登记是技术转移过程的重要环节,这是进入技术转移流程的入口。为确保NASA总部完全掌控技术创新成果,发布了以下政策:一是加强NASA高层领导的重视与关注度,分支机构领导要时刻向员工宣传技术创新成果登记重要性;二是将技术创新成果登记制度纳入新员工培训课程;三是技术创新成果登记需列明新发明披露所有相关文件,并修改完善当前的制度;四是对技术创新成果登记有重大贡献员工给予奖励,并制定NASA各分支机构奖励制度;五是各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将研究技术创新成果登记最佳程序与办法,并上报总部;六是NASA发布新的标准化软件对项目管理人和发明人开展技术创新成果登记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形成技术创新成果的价值、发明披露的适当时机、成果提交时间、提交后的处理过程、可能发生的事件等内容;七是各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每个月至少举办一次培训会。

  七是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技术转移工作是长期的、涵盖各专业知识的工作,涉及到合同谈判、建立合作关系、技术推广、法律事务等各种工作。技术转移机制更多的是一种公司合法使用技术到市场实现商业化的法律机制。NASA为了加速技术商业化,将评估在信任前提下进行专利自动化许可流程。具体政策如下:一是NASA在2013年第2季度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经纪人制度,并授权其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二是在2013年第2季度开放自动化知识产权许可入口,使得选择部分知识产权投资简单化;三是各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通过技术转移网络时刻关注技术转移机会,充分了解技术需求,并定位NASA可以进行新的商业市场化的技术。

  八是授权分支机构单独从事技术许可。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CRADA)是典型的与联邦政府机构进行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合作的协议。但是由于CRADA是需要NASA局长签字,而NASA更希望外部合作方与各当地部门签署航天法案协议(SAA),所以导致NASA很少签署CRADA。但是由于CRADA是美国广泛使用的合作方式,潜在合作方更加熟悉相应规则,所以NASA出台了授权各分支机构签署CRADA的权利,并配套指导手册。NASA为了更好的考核技术转移工作成效,制定了五种考核标准来管理全部的技术转移工作绩效,并作为关键环节以监控整个技术转移过程。具体包括新的发明披露,新的专利申请文件,技术许可执行,软件使用协议和成功案例。这些考核标准定义如下表所示。

表 1技术转移流程关键环节



  (五)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技术转移五年规划

  NASA在2012年底发布了自2013年开始实行的技术转移五年规划,其目标是支撑基础性技术转移项目,并通过内部研究和外部反馈从而逐步规范、改进和完善技术转移流程。具体的五年规划内容如下:

  2013年:确立NASA各分支机构的技术转移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全面实施分支机构的技术转移政策,加强技术转移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全体员工的技术转移意识,扩大外部影响力;研究提升专利数量的解决方案;发布知识产权经纪人制度,并审查技术转移成果;审查现已开展的商业合作方式,研究新政策增加合作方数量和质量;提升通过CRADA协议开展合作的合同数量。

  2014年:通过各分支机构的技术转移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继续关注技术转移指标,并在NASA官网公布相关指标。授权知识产权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继续扩大宣传,在经济开发组织、工业和学术界举办推广活动,以便及时了解外部的技术需求。对已有政策进行修订和改进,并总结技术转移成果,包括贯穿商业化关键途径的所有技术转移成果、条件保障资源和人才队伍建设。

  2015年:技术转移工作考核和管理阶段,对项目进行调整,优化工作流程,制定分支机构技术转移计划以加强核心的基础技术转让业务功能,并扩大和探索创新的商业化途径。

  2016年、2017年:接受独立第三方对NASA技术转移工作的评估,继续监督各分支机构的绩效和进程,并持续改进到2017年。

  二、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美国对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研发成果,尤其是对国防领域的技术转移,建立了从上到下的完整技术转移体系,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一是,制定了《联邦技术转移法》、《国防授权法》等法律法规,并配套加速技术转移计划以此规定国家层级技术转移政策和各政府部门职责。二是,美国联邦政府在国内各州设立了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并与NASA、国家实验室、大学等机构共同建立技术转移网络。三是,NASA等研发机构就落实国家政策与计划,包括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技术转移模式、制定与国家政策一致的技术转移政策与制度,并通过发布NASA五年规划以具体实施国家加速技术转移计划。由此可见,相关政策为国防领域技术转移提供良好环境,需要学习借鉴美国联邦政府以及NASA技术转移方面具体做法。具体包括,

  一是健全我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顶层法律法规与政策。由于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的研发成果,尤其是国防科技成果涉及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相关技术转移机制必须要在国家顶层上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以规范政府、军队和国防科研机构与民营企业及其他领域的转移活动。具体可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国家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与利益分配,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二是规范技术转移工作模式;三是增强对国家投资产生知识产权推广转化监督;四是明确职责与义务,加强业绩考核。

  国家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转移活动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配套激励知识产权转移的政策与计划。一是将知识产权转移工作纳入国家“十三五”综合发展规划;二是针对国防技术领域、国家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利益技术领域进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为提升国防核心竞争力、增强技术储备、国家资助项目立项等方面奠定基础;三是各省市在政府引导下构建专业转移服务网络,建立地区转移中心,专门提供当地军队、科研院所与高校转移服务。

  二是加强技术转移组织机构建设,明确职责与工作流程。目前,我国国防领域技术转移成效不显著,一方面是受到国家政策环境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企业技术转移职能不明确,尚未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某项技术产业化成功与否与单位领导技术转移意识有关。然而,技术转移工作相对企业经济指标、军品研发任务而言不是首要工作任务,并且国有企业领导任期普遍较短,而技术产业化却是需要长期跟踪和培育的过程,因此技术产业化往往伴随着领导变迁而结束。美国NASA科研任务管理工作与我国大型军工集团公司类似,NASA总部对应集团总部,任务委员会类似我国集团公司下属二级研究院,而NASA各研究中心就类似主要承担项目研发任务的三级研究所与工厂。我国大型军工集团公司可考虑增设总部技术转移服务中心负责国防技术的“军转军”、“军转民”、“民参军”工作,并对各下属单位的技术转移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由集团科技委提供专家咨询建议,法律事务部负责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在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分设技术转移办公室专门从事当地的技术转移工作。总部的各职能部门具有制定《集团公司技术转移战略》、《集团公司技术转移考核办法》、《集团公司技术转移年度工作计划》等把握集团整体发展方向的政策,二级单位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对集团政策给予落实,并根据自身情况做适应性的调整。

  三是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转移模式与工作流程。为了加速国家投资项目的技术转移或者转化,应建立适合我国国防领域科研机构的规范化、一体化技术转移模式与工作流程。一是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全过程,即把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与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推广应用紧密结合,用知识产权提高科研和创新活动能力和效率,保护科研创新活动成果,促进成果价值实现;二是充分与国际接轨,并考虑我国航空航天企业和国防专利的特殊性,采用专业化OTT(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即是从发明披露到成功产业化,实现发明→评估→增值→专利全过程管理→发展→市场→许可转让→价值评估→谈判→合同的技术推广转化步骤;三是构建集团公司内部技术交易市场机制,通过内部的“军转军”,实现已有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运用,避免重复研发,为企业降本增效;四是构建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动力机制,充分发挥军用产业由国家意志形成的、其他企业不可比拟的资源与技术能力优势,通过建立体现单位与个人利益的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的动力机制,发挥实体单位与从业人员军用技术转移中的能动作用,促进军用技术成果向民用产业领域转化与应用。

  四是积极制定企业加速知识产权转移的政策与计划。为有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转移政策与计划的实施,企业应制定与国家政策一致的知识产权转移政策与制度。一是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政策与计划,并根据企业的现实需求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转移战略,将知识产权转移工作纳入企业“十三五”综合发展规划;二是逐步建设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有效解决信息难以流通、成果管理分散、与产业需求不易对接等制约转移的问题;三是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局、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国家机构的合作,发展优质的工业界、学术界和其他小型民营公司作为技术转移合作伙伴;四是通过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的方式建立一支知识产权转移专业人才队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李萍 淦述荣 周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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