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4年1月,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名为《描绘路线》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第二版)。该报告对全球25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行统计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排名第17位,比2012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我国在“专利、相关权利和限制”类别上排名为第9位,领先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但在“商业秘密和市场准入”,以及“执法”类别上,我国得分位列最后一名。本期信息速递对该报告加以述评,并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的出台背景和基本情况
2014年1月,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GIPC)发布了名为《描绘路线》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旨在通过翔实数据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改善提供一个清晰客观的写照,进而为各国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引领者提供一个学术严谨的知识产权保护路线图。
GIPC作为一个政策咨询与建议机构,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的第一版。回顾第一版的指数报告可知,其通过树立5大类别(共计25项)用于衡量促进知识产权环境改善的指标要素,并描绘了11 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现状。第一版报告所划分的5大类别依次为:专利、相关权利与限制;版权、相关权利与限制;商标、相关权利与限制;知识产权执法以及国际条约的参加与批准。
2014年度报告作为第一版指数报告的延续,与第一版报告相比,关注国家从11个增至25个,评价指标也由划归于5个一级项目下的25项,增至6个一级项目下的30项,新增的一级项目类别为“商业秘密与市场准入”。这样不仅增强了所取样本的代表性,而且提高了统计指标的科学性。
总而言之,GIPC指数报告作为一个统计工具,可用于各国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引领者衡量与比较一国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及各国主要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状况(如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市场准入、执法和国际条约的参加与批准情况),进而明确各国自身存在的不足,以便通过相应的政策调整与法律完善来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GIPC2014年度指数报告的主要特点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该报告的新变化;二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三是该报告相关数据的分析方法;四是该报告的主要研究成果以及 25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概况。其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该报告扩充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指数分析的广度与深度,提升了该报告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该报告使各六大类别下的分析指标更加具体化与富有针对性。该报告不仅将数据分析的重点放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政策与法律制定上,而且关注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情况,实现了数据统计的静态分析与动态把握的统一。
第二,该报告指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对于激励创新、拉动就业与吸引外资的重要性。该报告所列数据表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大类基本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和实施程度与每个具体的经济指标密切相关。例如,在吸引外资方面,专利保护力度每增加1%,将会使外商的直接投资增加2.8%;在拉动就业方面,该报告显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洲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其在直接就业方面的贡献率高达26%。可以说,技术性生产要素在经济增长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技术的进步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鼓励技术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吸引外资、拉动就业等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第三,该报告具有数据来源广泛性和研究方法科学性的特点。该报告通过客观而翔实的分析数据、严谨而成熟的研究方法、科学而透明的统计过程,对25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行具体分析,旨在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提供多层面建设性意见。具体说来,在数据来源方面,呈现出广泛性的特点,因为该报告所使用的数据来源遍及政府部门、法律界、国际机构以及第三方、学术界和新闻界;在研究方法方面,该报告采取二进制法、数值法以及两种方法混合的计算方法,便于得分的科学统计与分析;在统计过程方面,报告中每个指标的得分范围为0到1,并基于严谨的定性和定量评分标准,尽可能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状况,因此可以说,该报告所描绘出的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缩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GIPC2014年度指数报告的主要结论
该报告选取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印度等25个国家作为样本分析,体现出研究数据的广泛性和结论的客观真实性,总体上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呈现出发展与挑战并存局面。具体表现为,大部分国家都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逐步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改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呈现出朝着现代化、透明化规则迈进的趋势。当然,各国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方面,还有待不断的加强与完善,甚至还存在着一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正在恶化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国家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不仅不能激励创新,反而会造成创造者发明积极性的受阻与扼杀。
第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不平衡性特点。总体上,高收入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健全,中高和中低收入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地完善与提高。从各国GIPC指数的得分情况(总分为30分)可以看出,以美国(28.52分)、英国(27.59分)、法国(27.15分)为首的高收入国家得分一般较高,中高和中低收入国家的得分相对较低,如中国得分为11.62分,在25个国家中排名第17位。印度得分为6.95分,排在最后。
第三,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各项测评得分不均衡性。从该报告显示的各国得分数据,可以看出除了美国、英国、法国等知识产权保护强国之外,各国在各项测评类别中都存在着得分不均衡的特点,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在“金砖四国”中,俄罗斯在“执法”类别上得分,仅为1.94分(总分为6分);巴西在“国际条约的参加与批准”类别上得分,仅为0.5分(总分为4分)。
三、GIPC2014年度指数报告关于我国的分析
GIPC2014年度指数报告关于我国情况给出了如下分析结论:
第一,我国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在该报告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得分为11.62分,在25个国家中排名第17位,占总分的38%,比2012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第二,我国在“专利、相关权利与限制”方面表现较好。具体而言,在“专利、相关权利与限制”方面,我国得分为4.1分(总分为7分),在25国中居第9位,领先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甚至也高于智利、阿联酋等高收入国家。在“版权、相关权利与限制”方面,该报告指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侵权方面的违法行为构成,这表明我国在版权保护的政策制定方面有着很大进展,得分为2.28分(总分为6分),在25国中居第11位。在“商标、相关权利与限制”方面,随着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我国在商标保护与执法方面也有着较大进展,得分为3分(总分为5分),在25国中居第18位;在“国际条约的参加与批准”方面,我国得分为1.5分(总分4分),在25国中居13位。
第三,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方面仍面临着重要挑战,尤其是商业秘密保护和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我国在“商业秘密和市场准入”与“执法”类别上得分最低,均居25国之末。该报告指出,尽管中国的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规定了不同程度的保护,但并未对此予以有效保护。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仅有30%得到裁决,且其中确定存在侵权行为的不到一半。
总体而言,该报告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为:(1)继续要求政府部门推行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2)新商标法中引入改善驰名商标的认定;(3)在某些领域显示出具有发起全国性打击假冒与盗版执法行动的能力;(4)商标法的修改,以及在版权法修正案中提高惩罚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提议;(5)政府有意提高知识产权争端处理的效率。
另一方面,我国存在的主要弱点为:(1)对获得专利的规定过于宽泛导致授予的专利缺乏创新性;(2)是世界上主要的假冒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3)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极为有限;(4)与制药相关的专利执法和解决机制不充分;(5)实体和数字盗版率居高不下;(6)对发生在零售和批发市场的持续侵权制止不力;(7)在对许多工业领域造假者的刑事诉讼中缺乏一致性;(8)不是主要国际条约的缔约方。
四、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对于一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而言,虽然总体上趋势良好,但仍然存在不均衡性。在“专利、相关权利和限制”类别上,我国的得分排名为第9,领先于其他的金砖国家,但在“商业秘密和市场准入”,以及“执法”类别上,我国的得分却为25个国家中的最后一名。这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发展水平还具有较大的不均衡性。其次,该报告还反映出网络假冒现象在我国的严重性,并指出我国是主要的假冒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有鉴于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将重点放在自身的薄弱环节上,从而积极完善我国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和市场准入,以及执法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以便更好的吸引外资、增加就业,拉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测度方法和指标体系的研究。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构建包含6个一级项目下的30项评价指标的指标体系,并通过数据测度的方法力图客观描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报告通过数据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改善对于激励创新、拉动就业与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建议我国参考本报告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度报告,分析描述我国知识产权强度的测度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评价指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测度而言,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描述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感受,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指数测算描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状况。并且,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测度方法和指标体系的过程中注重国际可比性。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各项市场准入的规则机制增强市场准入政策的透明化和规范化。一是,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可以增强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衔接性,不断积累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待立法条件成熟以后,可以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以便更好地解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二是,该报告指出,尽管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实施在一些地方和地区上还存有一定的阻碍,如我国在采购环境方面还有待努力改善,因此我们还应继续增强市场准入政策的执行力,确保市场准入规则的透明度,不断加强我国在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建立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与司法双重防范机制。既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能动性,又要完善司法保护上的禁令措施,以及提高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网络平台侵权行为,还应明确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并利用技术措施来加强行政监管,以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改善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在知识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成为当前各国产业升级的引领者,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则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也将“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作为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着力点。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与提升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因此,我们必须以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来激励产业的创新与发展,积极推动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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