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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编者按】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透露,《专利法条约》于2013年12月18日对美国生效。这是继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后美国专利政策调整又一新动向。美国专利部门高调地表示,美国将迎来一个专利促发展的新高潮。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极大地促进了全球专利制度统一化进程,有利于提高美国本国的专利申请效率、降低专利申请成本,挑战全球专利代理行业,强化西方专利强国地位。中美两国经济贸易往来密切,且知识产权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国这一举动应引起重视。

  一、《专利法条约》(PLT)基本情况

  2000年5月11日,通过《专利法条约》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专利法条约》。包括中国在内的104个国家和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等三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外交会议最后文本上签字。2005年4月28日,《专利法条约》生效。

  《专利法条约》的目的是精简并统一各国专利局及地区性专利机关关于提交和受理国家和地区性专利申请以及维持专利的程序要求,以减少申请人的负担、简化专利局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专利法条约》规定了缔约方专利局可以提出的一整套最高要求,但是安排申请日的要求除外。即便如此,缔约方可以根据申请人和权利所有人的需求,采用较少的或更宽松的规定,而并不须完全符合条约的规定。这仅限于专利制度的程序,不涉及TRIPs协议所辖的实质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1)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程序,使申请人不会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请日;(2)专利申请的单一标准化的形式要求等。

  《专利法条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述到1983年WIPO国际局召开的关于起草《实体专利法条约》的专家会议。在这次提议中,专利法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定,但主要是实体性的国际专利法。因为TRIPs协议只确立了最低标准,发达国家仍希望进一步统一授权的程序与实质标准。但各国在实质条件方面的意见分歧很大,旨在协调各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标准的《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于2000年11月开始谈判,到2005年11月底为止,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为SPLT的谈判和起草共举行了八次正式会议和一次非正式会议,然而谈判至今,仍未能缔结《实体专利法条约》的正式条约。因此,专利授权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内容于2000年率先统一,这就是《专利法条约》(PLT)。

  在起草《专利法条约》的时候,有一种共识,即《专利法条约》(PLT)和《专利合作条约》(PCT)应该有法律和现实的联系。《专利合作条约》仅协调国际申请的程序要求。各国专利局对本国和地区性申请所制定的程序要求,以及进入国家申请阶段的国际申请的程序要求,都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在可能并且适用的情况下,《专利合作条约》的标准被纳入《专利法条约》。例如,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程序和内容方面的要求被作为参照信息纳入《专利法条约》。另外,PCT国际申请关于内容的“请求”也被作为参考信息纳入《专利法条约》。在有关规定在PCT和PLT中有所差别且适用的情况下,《专利法条约》的规定比《专利合作条约》对用户更友好。有些《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经过修改也被纳入《专利法条约》。

  因此《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互为补充,都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对专利提供保护。《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完全有理由考虑是否加入《专利法条约》。

  同样,如果《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能够取得进展,那么《专利法条约》和《实体专利法条约》就可以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并覆盖专利的所有方面。最终目的是使所有的《实体专利法条约》缔约方可以实施《专利法条约》的规定。

  二、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背景分析

  美国参议院于2007年12月7日批准了《专利法条约》(PLT),但它并没有于2007年对美国生效。这是因为,在美国,《专利法条约》并不是一个自动执行(self-executing)条约。2012年9月22日,参议院通过了《专利法条约实施法案》,紧接着,同年12月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改革法案。《专利法条约》是经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批准的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实施立法。2013年9月18日,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日内瓦贝蒂国王递交批准书,正式将《专利法条约》(PLT)的批准文书交由WIPO保管,至此,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据WIPO透露,《专利法条约》于2013年12月18日对美国生效。美国政府选择在此时加入《专利法条约》有着其背后的国内外背景。

  (一)外部环境

  就外部环境来说,主要是近几十年来专利制度国际化进程中统一化[1]进程和一体化[2]进程的推动。统一化和一体化最大的区别在于统一化中各个国家相关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仍然是独立的,是多体的,只是程序或授权要件的内容受限;而一体化则是使多国共享一套程序,发明申请多国专利时使用的该程序是一体的,一个程序就可以产生多国效果。例如PCT制度使PCT程序与各成员国的专利审查程序衔接,但相对独立,申请人只需经过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次国际申请程序,就可以在各成员国达到基本上相同的程序效果;而PLT制度规定了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程序、制定专利申请的单一标准化的形式要求,使各国专利制度的形式要件得到进一步的统一。

  前文提到,《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专利法条约》(PLT)是互为补充的关系,PLT的规定适用于国家专利申请、地区专利申请,也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的PCT申请。PLT有助于国家程序和PCT国际程序的结合。在这之前,美国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并在PCT改革中不断做出努力,自2000年8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向WIPO提出了对PCT改革建议,并提议成立PCT改革委员会来专门处理与此有关的问题,经过7年的协调,即2007年左右,PCT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并且继续向前发展,这与美国参议院批准《专利法条约》的时间是一致的,这并不是巧合。笔者认为,美国选择在PCT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后选择加入《专利法条约》,是基于自我最大战略意义的考虑,毕竟有了《专利合作条约》的铺垫和预热,加入《专利法条约》才会有更大的成效,能让美国在全球专利制度的统一化进程和一体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国内背景

  就国内背景来说,主要源于《美国发明法案》[3]的签署,最直接的影响是美国“先申请制度”的确立,而这一制度对目前《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协调取得实质性进展具有关键性意义。早在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为《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谈判和起草而举行的第四次会议上,对于谈判的议题是否仅仅限于WIPO国际局建议的六项基本议题,各国产生了巨大分歧。其中,日本主张谈判议题除了国际局建议的六项基本议题外,还应包括更多的议题。例如,先申请制与先发明制选择、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制度和授权后的异议程序等。最终,美国所透露出的信息使得要求增加谈判议题的国家不再反对就六项基本议题进行谈判。目前,虽然实质性专利法协调进程仍困难重重,但现在至少已经翻过了美国先发明制这座大山,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这步棋,是在纵观了《实体专利法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的现实背景下,做出的“性价比”较高的一次尝试。

  三、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的影响

  (一)加速“全球专利制度”进程

  “全球专利制度”实质是全球专利制度统一化进程和一体化进程的统一。《专利合作条约》仅协调国际申请的程序要求。而针对各国专利局对本国和地区性申请所制定的程序要求以及进入国家申请阶段的国际申请的程序要求的不同,现在则可依据《专利法条约》进行协调。此前,批准《专利法条约》的仅有摩尔多瓦等10个国家。现在,因为知识产权强国美国的加入,欧洲、日本的加入也将只是时间问题。《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而在未来的《实体专利条约》的谈判中,美国“先申请制度”的确立无疑会让谈判出现很大的转机。《专利法条约》因为美国的加入,间接促进了《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和《实体专利条约》的谈判。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将《专利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和《实体专利法条约》加以整合,使之具有一致的目标,完全有能力使这三个条约共同作为国际专利法新的基础,成为全球一体化专利系统的基石。

  (二)提高美国本国的专利申请效率、降低专利申请成本

  美国的科技实力雄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多,专利保护的需求强烈。国内专利国际申请的比例并不是很大,大部分专利都是通过本国国内专利局进行国内申请,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待审案件积压严重,审查期限长,授权专利存在问题,提高专利申请效率、加强专利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国内众多专利所有者的强烈愿望。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后,依托《专利合作条约》和《实体专利法条约》,能给美国的专利制度长期存在的专利申请低效率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平台,具体表现在:由于程序简化,提高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工作效率,减少了发生错误的可能性;由于简化了程序并降低了复杂性,使管理成本减少;美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已经部分实施了包括在《专利法条约》(PLT)中的标准;提供了修正错误的机制,避免权利丧失。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符合美国国内专利发展需要,对其专利制度整体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帮助作用。

  (三)挑战全球专利代理行业

  由于各国专利形式标准的不统一,向外国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必须要遵照其申请目标国的专利审查标准来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而且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专利的强制代理制度,这对外国申请人来说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专利法条约》没有要求强制代理,申请人即使没有委托任何经认证的代理机构,仍然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加上即使不满足一国专利申请的形式标准,也不会遭受专利申请被驳回的风险,申请人没有理由还会付出额外资本聘请代理机构。

  (四)强化西方专利强国地位

  随着美国坚持先发明制的态度松动,专利国际制度的一体化化争议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希望尽快、尽可能的统一专利授权条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希望避免过分削弱TRIPs协议留给各国所剩无几的专利立法空间,另一方面希望协调将发展中国家关注的议题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极大地促进了全球专利制度的统一化进程。单凭《专利法条约》本身,似乎还不能说明问题。事实是,《专利法条约》和其他两个条约是互相捆绑在一起的,三者互相影响。一直以来,美国借助国际条约极力强化美国专利制度在全球中的支配地位。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技术、综合国力等方面的悬殊,全球化的许多规则往往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积极欢迎态度,发展中国家则表现出的是更多的担忧。《专利法条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助于国际专利协调的发展,有利于专利的国际保护。但是,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角度上来看,更是一场“假公济私”的博弈,一体化进程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强化来自国外的国际组织对本国专利局的影响甚至控制,不仅将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审查、授权的行政与司法主权,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科技发展现实状况灵活地制定专利政策的自主性,也将使大量的国外创新基本上没有阻拦地取得本国的专利垄断权,给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动造成重重限制。目前,有关《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谈判还在进行中,虽然在专利的审查条件等方面欧洲、日本等重要国家同美国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如果欧洲、日本将来同美国达成彼此之间的协议,《实体专利法条约》的促成就只是时间问题。可以想象,在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将会依托已有的资源优势占据强有力的位置,专利国际协调制度的话语权将会被牢牢掌握在他们手中。

  四、对我国的启示及其应对建议

  面对美国最近在专利方面的一系列举动,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分析,我们了解到美国加入《专利法条约》的前因后果以及此条约对其本国和国际专利制度的影响。这一系列行动实质是美国在全球专利制度一体化进程和统一化进程中“大展拳脚”的微小剪影,可以把《专利法条约》、《实体专利法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称作“美国国际专利条约三部曲”,如何演奏好这“三部曲”,是美国以后的重要功课。

  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把握好“三部曲”背后的全球专利统一化和一体化进程的整体基调,是我们拨开迷雾,通过纷繁复杂的条约纠葛,看清真相的基础。作为发展中国家,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进程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的专利制度、科技发展和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在全球专利制度统一化进程中,宜选择性地接受统一化协调中程序性的统一化制度,如PLT制度对简化跨国申请程序,降低成本,对我国寻求国外专利保护大有帮助,同时应当关注并重视专利制度国际化进程,一方面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尽可能在专利法国际协调中争取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要适当调整我国的专利制度,使之在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协定的同时适应我国国情,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黄琪 胡冬双 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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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专利制度统一化,指在以多边专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国际专利协调体制下,多个国家制定或者修订国内专利法,逐渐达到实体和程序上的统一。

  [2]专利制度一体化是指在统一化基础上,逐渐共享涉及同一发明的申请、审查、授权程序及其程序结果,甚至在不远的将来,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制定统一的国际专利法,由统一的国际机构对专利的产生、维持和终止进行管理,例如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

  [3]2011年9月16日,奥巴马总统签署《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H.R. 1249),其中变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部分就是将先发明制改成了先申请制:专利权不再归于在先发明的人,而是在先申请的人,调整成同世界上大部分其他国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