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本政府效仿美国制定《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规定了有关技术转移机构的基本制度政策,旨在加速大学研究成果向民间机构转移,从而增强日本经济活力。同时,在技术转移机构的基础上,大学衍生企业作为特殊的技术转移形式也逐渐受到重视。本文对作为日本技术转移机构的基本法律进行分析,并介绍日本大学衍生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大学衍生企业、大学与技术转移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现在大学衍生企业的学科分布等,简要介绍典型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最后提出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衍生企业未来发展方向。
一、日本技术转移机构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
(一)《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的出台及其背景
1998年5月6日,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大学等における技術に関する研究成果の民間事業者への移転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 ”,以下简称《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 ,该法旨在加速、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大学自身活力,促进产学结合,使大学的科技成果更有效率的转化投入市场,为日本经济复苏注入活力。《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市场经济原因。一方面,日本从1986年12月到1991年2月之间的4年零3个月,经历了仅次于60年代后期的经济发展之后的第二次大发展时期。但是,这次经济发展浪潮受到了大量投机活动的支撑。因此,随着90年代初泡沫破裂,日本经济出现大倒退,此后进入了平成大萧条时期。此后,日本经济一蹶不振。而当时日本三次货币政策的失误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剧使得日本社会随之负担加重,日本的现有社会经济结构已经不能满足的当时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1]另一方面,当时的美国政府采用了专门的科技成果转让机构,能够及时把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最新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因此,日本政府借鉴当时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的经验,于1998年制定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
二是大学自身原因。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日本大学面临因出生率低下带来的生源竞争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主要靠生源学费支撑的私立大学,在没有足够生源的情况下,大学的科研经费不足,难以维持。将大学的最新科研成果尽快转让给民间企业能够更好地为大学回收资金,因此大学对于《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持积极态度,希望以这种方式筹措资金。另外,一些大学教师虽然掌握最新的技术成果,但是因为复杂的手续和申请费用等原因,大学教授会私下转让技术给支持该大学实验室的企业,再由企业申请专利。而这种专利申请方式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申请成功的专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而技术转移机构可以解决这种科技成果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提高技术成果商业化的转化率。
[2] 三是回应大学改革中产学结合的需要。“产学结合”中的“产”指的是产业,“学”指的是大学、学校,产学结合指的是所谓将负责不同功能的企业和大学组合搭配,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研发-商业化”的链条。在“产学结合”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产学研结合”和“产学官结合”的说法。“产学研”结合是指在企业、大学的基础上,将专门研究机构也纳入到产业链条中;而“产学官结合”是将政府纳入政策中,发挥政府职能。
[3] (二)技术转移机构法律制度发展
1998年5月6日,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该法基于美国技术转移机构的经验,结合日本本国国情制定,于1998年8月开始实施。《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主要规定了对于被承认的大学转移机构给予资助金以及债务担保的优惠政策。资助金方面,对于被认定的符合该法的计划,每年最多可以给予高达3000万日元、不超过计划资金额度2/3的资助金,资助金从产业基础巩固基金出。而债务担保也从产业基础巩固基金出资。
1999 年10月,日本政府颁布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産業活力の再生及び産業活動の革新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进一步规定了技术转移机构的优惠措施。该法规定,对经文部科学大臣与经济产业大臣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实施3年的专利费和专利审查申请费减半的政策措施。
[4]2004年4月,日本政府又继续出台及实施了《强化产业技术能力法》(“産業技術力強化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对于刚刚起步的技术转移机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规定了技术转移机构对国有财产(主要是大学)
[5]可以无偿使用的措施,使得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更好地完成技术转移活动。
[6]技术转移机构法律制度发展概况见下图:
另外,在近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的《知识产权政策展望》中也规定了关于产学官结合、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现状和未来改革课题等内容。技术转移机构已经成为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中重要的一环,是促进日本软实力发展的关键。
[8]
《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于1998年制定,主要规定了对于被承认的大学转移机构给予资助金以及债务担保的优惠政策。该法最近修改是2013年12月11日。该法从相关定义、技术转移机构类型、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能、相关优惠措施以及罚则等方面进行规定,是日本技术转移事业和大学衍生企业事业相关的基本法律。
(一)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定义
技术转移机构(日语为“技術移転機関”,英语为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为TLO),是指将大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专利化,并将该专利转移给企业的法人。技术转移机构起着产与学之间的“中间人”的角色。技术转移机构将所得的利益一部分返还给研究者作为研究资金,从而达到对大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活化使用的目的。技术转移机构是作为“知识创造循环”中的原始动力,是产学结合中的中心环节。
而《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2条规定了关于“特定大学技术转让事业”、“中小企业者”等的定义。特定大学技术转让事业是指大学中关于技术的研究成果(以下称“特定研究成果”),通过有关特定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权利中非国有部分的转让、专用实施权的设定及其他行为,向被认为适合于且确实能利用特定研究成果的民间事业者转移,该种转让事业必须是对大学研究进展有利的事业。
中小企业者应该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者:一是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为三亿日元以下的公司且员工人数在三百以下的公司及个人,主要经营属于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的营业者(下一条到二条之三所列行业及第三条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二是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为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且员工人数一百以下的公司及个人,主要经营属于批发业的经营者(第三条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三是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为按各行业政令规定的金额以下的公司且员工人数为按各行业政令规定人数以下的公司及个人,主要经营属于该政令规定的行业的经营者(下一条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四是企业组合;五是协作企业;六是事业协同组合、事业协同小组合、商工组合、协同组合联合会等其他按特别法律设立的组合及其联合会,并由政令规定者。
[10](二)技术转移机构类型
根据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形态可以将技术转移机构分为:内部型、外部型、区域型。内部型技术转移机构一般指单独大学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如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等;外部型技术转移机构指的是专门经营技术转让的企业,如利库鲁特公司;区域性技术转移机构指的是几个大学联合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如京都大学和立命馆大学共同建立的“关西TLO”等。
[11]在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法》颁布以前,国立大学属于国家机构而不属于法人,因此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多是由大学教师、员工组织设立的;而2004年后的一些国立大学成为法人。
根据《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规定,可以将技术转移机构分为承认技术转移机构和认定技术转移机构。对于承认技术转移机构,获得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从事的技术转移事业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
[12]具体来说有:专利费用等的减免;“拜杜专利”的接受;从国立大学法人得到出资;信托业的实施;贷款的债务担保等。
[13]这部分具体内容会在“技术转移机构的优惠”中详细说明。而认定技术转移机构只能获得免交专利费和手续费的优惠,且需要主管大臣认可,不能获得财政补贴或贷款担保。
(三)技术转移机构职能范围
根据《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承担以下职能:
[14]一是对可能企业化的研究成果进行发掘、评价、鉴别。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要保持与相应大学的各研究开发室的密切联系,同时还要参与发掘大学研究成果,了解最新技术动态的工作,对大学的开发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别,这就需要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并且还应具有足够的市场前瞻性和敏感性。比起建立起大学或研究者与转移机构之间的联合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必须为研究者提供安定的、输出特定研究成果的环境。转移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从相关的研究者处获取研究成果的信息,或自行收集信息、发掘信息,洞察市场需要,从事业的实现可能性、收益效果以及获得专利的可能等角度对特定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鉴别。对于从大学或研究者手中得到的“专利申请权”等形态特定研究成果转让的情况下,需要充分考虑事业实现可能性、收益效果以及取得专利的可能之后再进行,并尽力将接受转让的特定研究成果申请为专利。
[15] 二是需要及时提供与特定的研究成果相关的技术情报等。从大学或研究者处转移获得的特定研究成果,对其中企业化可能较高的研究成果的信息应该尽量提供给希望使用该特定研究成果的民间企业。在提供情报时,应尽量避免对特定的民间企业的差别待遇。可以采取会员制度,对会员企业采取优先获得情报和信息的政策,但是此种场合下应该尽量避免会员取得条件上的差别待遇。另外需要注意在专利申请的申请公开阶段前,为防止发明等的新颖性丧失应该做好保密工作。
三是在专利权等方面给予民间企业以实施许可等。从大学或研究者处转让获得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全等相关的发明,自己不实施,而是应该积极转让给有投入企业意思的民间企业,并保证能够设立专用实施权,保证相关发明的企业化有效进行,实现收益。
四是专利使用费等收益的返还等。为了在资金层面支援研究活动的活化,促进特定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技术转移机构应该以一定比率将收取的专利使用费等收益返还给大学。研究者或者大学与技术转移机构达成的收益分配方法以及返还方式应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是参与帮助经营。对于特定研究成果转移的民间事业者给予税务、会计、法律以及其他经营相关事项的建议和帮助。
六是技术指导等。对特定研究成果的转移方的民间事业者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特定研究成果的周边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
七是金融层面的支援。对于特定研究成果转移方的民间事业者基于特定研究成果企业化必要的资金筹措准备介绍,对于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作为对价的新股和新股预约权公司股份等的交易以及相关的股票、新股预约权(行使、发行,以及股票的转移)。以及通过新股预约权保有公司债券,使相关民间事业者的资金筹措更为顺利。
以及其他提高特定研究成果转化效率的必要事项。
(四)技术转移机构的优惠政策
总体上看,技术转移机构可能取得优惠按照其技术转移机构类型分为两种,即承认技术转移机构和认定技术转移机构。
一是专利费用等的减免。根据《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十二条,为了使特定的大学技术转移事业顺利实施,可以给予承认从第一年到第十年专利费及申请手续费二分之一的特别优惠(在2014年1月19日之前,使用旧《产业获利再生特别措施法》第56条和第57条)。
二是“拜杜专利”的接受。根据《强化产业技术能力法》第十九条,由国家委托的从事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受托者所持有的专利权等(即“拜杜专利”,日本为“バイドール特許”),为了使该种专利能够顺利实施,不需要取得国家的许可。
三是从国立大学法人得到出资。根据《国立大学法人法》第二十二条,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得到国立大学法人的出资。
四是信托业的实施。根据《信托业法》第五十二条,为了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中信托业能够顺利实施,不需要取得内务总理大臣的许可。
五是贷款的债务担保。根据《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六条,为使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能够顺利实施,保证必要资金的借入,由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提供债务担保。
[16]认定技术转移机构只能获得免交专利费和手续费的优惠,且需要主管大臣认可,不能获得财政补贴或贷款担保。
技术转移机构类型 | 主管 | 支援措施 |
承认技术转移机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四条) | 文部科学大臣 经济产业大臣 | 资助金、贷款债务担保、提供情报等(《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六条) | 《中小企业投资育成优先公司法》特例(《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八条) | 国有设施(大学)的无偿使用(《产业技术能力强化法》第十条) | 专利费1/2(《产业获利再生法》第三十二条) |
认定技术转移机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十二、十三条 | 主管大臣 | | | 免交专利费(《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十二条) |
三、大学衍生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大学衍生企业(University Spin-Off Companies,简称USOs,日语为大学発ベンチャー)是近年来新兴起的企业形式,是大学技术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衍生企业的技术研究成果来源于大学,和大学一直保持一种特殊的联系,得到大学的支援的一种企业类型。即大学衍生企业核心技术来源于大学的教师或员工,背后获得大学的支援,一般来说大学衍生企业也会反哺大学,对大学的科研项目、实验室等予以资金支持或指导。但是大学衍生企业的发起人不一定是大学的教师或员工。
(一)大学衍生企业与母体大学和技术转移机构的关系
1. 大学衍生企业与母体大学的关系
大学衍生企业的核心技术由大学支持,即大学是大学衍生企业的“供给源”。一般来说大学衍生企业不具有独立开发特定科技成果的能力,主要依托大学,由大学支援其运作。日本大学分为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其中国立大学的衍生企业数目最多。累积排名前十大学衍生企业中十所大学的八所均为国立大学:即东京大学、筑波大学、大阪大学、京都大学、东北大学、东京工业大学、九州大学、九州工业大学。
顺序 | 大学 | 企业数目 |
1 | 东京大学(国立) | 125 |
2 | 筑波大学(国立) | 76 |
3 | 大阪大学(国立) | 75 |
4 | 早稻田大学(私立) | 74 |
5 | 京都大学(国立) | 64 |
6 | 东北大学(国立) | 57 |
6 | 东京工业大学(国立) | 57 |
8 | 九州大学(国立) | 55 |
9 | 庆应义塾大学(私立) | 51 |
10 | 九州工业大学(国立) | 45 |
图3 累积排名前十大学衍生企业数目统计(2008年)
[18]
不难看出,国立大学在大学衍生企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数量上也是远远超过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一方面是因为国立大学本身占有较为有利的资源,与较为雄厚的研究实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立大学本身有较为强烈的供给意愿。
2.大学衍生企业与技术转移机构的关系
一是大学衍生企业与内部组织型技术转移机构的关系。内部组织型的技术转移机构没有法人资格,而是属于学校的内部组织。此时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依托于大学,由大学出面进行谈判、专利申请等工作,专利申请费等必要费用也是由大学负担。内部组织型技术转移机构相对缺乏独立性。如庆应私塾大学的知识产权中心。
[20]二是大学衍生企业与关联企业型技术转移机构的关系。这类技术转移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大学的内部组织,关联型技术转移机构大多属于股份公司形式。大学一般以股东身份参与管理,或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经费。这类技术转移机构与前述的内部型技术转移机构相比已经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但是也在资金和管理层面上依赖于大学。比如东京大学TLO就是关联企业型的技术转移机构。东京大学TLO于1998年建立,是由东京大学建立的作为技术产业界窗口职能的组织,是东京大学的唯一、全资子公司。
[21]三是大学衍生企业与业务合作型(或区域型)技术转移机构。该种类型的技术转移机构属于独立企业,但是该企业负责多个大学的技术转移业务。最典型的区域技术转移机构是“关西TLO(関西ティー・エル・オー)”。“关西TLO”是由京都大学、九州大学、和歌山大学、冈山大学和京都府立医科大学作为关联大学的区域型技术转移机构。该机构从事为各大学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如对发明的发掘、评价、权利化、技术转移等服务;对于企业提供对大学研究成果活用的介绍,并促成企业对大学研究成果商业化。
[22]3.技术转移机构与大学的关系
技术转移机构与大学的关系本文前述已经说明,即对可能企业化的研究成果进行发掘、评价、鉴别;需要及时提供与特定的研究成果相关的技术情报等;专利使用费等收益的返还等;参与帮助大学经营管理;对大学进行技术指导;以及对大学提供金融层面指导等。
(二)大学衍生企业的学科分布
日本的大学衍生企业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可以分为生物、IT(硬件)、IT(软件)、原料和材料、机械和装置、环境、能源、教育等:,具体大学衍生企业学科分布见图4。
根据本图表,大学衍生企业的事业部门的分布中,利用大学资源进行研究活动的事业中,生物领域占有的份额最高,占35.0%。而其中从2007年度到2008年度,生物领域的份额从25.8%减少到21.8%,主要因为生物领域获得大学衍生企业投资减少。位居第二的学科部门是IT(软件)业,占全部的30.2%,从2007年度到2008年度由31.3%减少到29.1%,但是相对生物领域减少较少。另一方面,机械和装置领域从2007年度的14.1%增加到21.8%,增幅较大。
(三)典型大学衍生企业简介
《大学衍生企业相关基础调查》实施报告书(2008)列出了二十家典型大学衍生企业,包括大阪大学的创晶股份有限公司,筑波大学的Softether股份公司,东京大学、秋田县立大学、阻力工业大学、秋田高专、工学院大学等的MECARO股份有限公司等,这里以三家公司进行简要介绍。
公司概况:创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所在地在大阪府大阪市,代表人是社长安达宏昭,关联大学是大阪大学。主要从事事业内容是医药候补化合物和蛋白质的结晶化的委托。
公司特征、强项:接受特定结晶化的委托,能够有效的研究并投资。因为对于顾客即制药企业的情报泄露风险较小,因此委托数很多。另外,不论顾客的技术高低,都能平等的为顾客服务,包括秘密报告事业进展情况、迅速回应顾客的疑问,以此获取顾客的满意度。在资金支援方面更是与三菱商事合作。
今后发展:谋求更高的蛋白质结晶化技术,期望今后会有更多的只要公司有相关委托。对于受托中心的商业计划也希望谋求稳定增长。暂时不打算公开募股。
2.Softether股份公司(ソフトイーサ株式会社)[26] 公司概况:Softether股份公司坐落于茨城县,关联大学是国立筑波大学,法人代表是登大游会长。该公司从事主要事业内容是网络通信、安全软件制品的研究开发、网络服务等的提供。
公司特征、强项:无借款经营是Softether股份公司的经营特征之一。该公司的社长是网络技术出版界出身,在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采用较为灵活的代理店制度,现有60家代理店,并有4000家导入企业。
今后发展:在灵活开展国内代理店的基础上准备打开海外市场,将代理店向开外推进。准备提供与硬件一体的专门服务。预计未来研究脑电波,并准备着手开发相应的关联产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准备开始首次公开募股。
3.MECARO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MECARO)[27] 公司概况:MECARO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秋田县潟上市,法人代表是社长村上信博,关联大学有东京大学、秋田县立大学、阻力工业大学、秋田高专、工学院大学等。MECARO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事业内容有风力发电系统的开发和设计、操纵软件的开发和设计、电子机器和机械部件的贩卖等。
公司特征、强项:开发要素技术(マグナス原理:一根回旋的圆柱在风中会产生压力差,产生升力),战略性的获得专利权,取得本公司专有的技术信息。关联大学形式多样,包含高专、大学、县、大企业等,具备产学官联合的特点,便于产学官联合的推进,可以灵活发挥各自的长项。
今后发展:增加产品在顾客中的信赖度,同时谋求更低的成本。努力扩大风力发电市场,现在风力发电市场还比较狭窄。今后受到一定瞩目后,可以考虑建立工厂,2至3年后可以考虑进一步建立包括IPO在内的计划的讨论。
四、日本技术转移机构与大学衍生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从日本现有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衍生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配套措施来看,日本已经具有了相当成熟的技术转移机制,如以《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为中心的配套法律,以及初具规模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衍生企业。但是,在现代日本经济状况下,现有法律和措施仍然不能满足大学和民间企业的需要和全球市场的挑战。为此,日本应该在未来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
首先,为适应全球化进展,不只仅限于企业单独的研究开发,为进一步的创新研发做充足的准备。日本的大学衍生企业因为这方面的不足常常被指责。因此有研究开发和人才培育技能的大学的作用受到重视。从政策上看,国家制定两个主体(即大学和大学衍生企业)相关的支援政策,作为产学结合的中心起到重要作用。这其中,特别应该继续对作为产学中心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衍生组织加强政策上的重视,将这种倾向加入到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政策中。
其次,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与海外公司的业务往来,拓展外国资金来源。从各国的技术转移机构研究费用的来源上看,可以分为来自于政府、民间和外国投资。从图5数据显示,日本的技术转移机构资金来源最多的是民间企业,占81.6%,而外国的资金来源最少,只有0.3%。日本的海外资金筹措不足,是现行技术转移机构面临的最大问题。日本的技术转移机构与海外公司的业务往来也比较少,这也是现在技术转移机构的问题。
最后,优化大学、大学衍生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之间的关系。对比其他国家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衍生组织,特别是与美国相比,更应该从大学、大学衍生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之间的关系出发,提出技术转移机构的重要性。从日本以往的技术转移机构形态上讨论(内部机构还是外部机构),日本的技术转移机构并不存在明显的问题,而是事业构成上存在问题,即不仅是技术转移机构需要得到支援,大学衍生企业也需要得到支援。另外,现在的日本技术转移机构是否适合日本本国国情也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29]
五、日本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日本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衍生企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尚存在未来发展和改进空间,但是仍可以作为我国技术转移事业的借鉴。结合日本技术转移企业和大学衍生企业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以及我国政府、大学和企业的现状,现提出几点借鉴意见如下。
首先,加强高校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识是加快我国技术转移事业发展的基础。技术产业化的首要因素是各环节人员尤其是高校教员的产业意识,但是我国大学教师对于专利的产业化意识不强,这成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的一个阻力。这需要今后增加更多的激励政策刺激大学教师增加专利产业化和技术转移的热情。教育部在第三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了成果转化指标,这是作为激励大学教师技术专利的政策之一。但是该评估体系只包括仅统计成果已转化或应用的发明专利、国防专利,需提供有关转让合同或技术应用证明等指标,不能涵盖所有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指标。但是仅仅是建立学科评估体系并不能满足激励技术转移的需要,高校也应该发挥其作用,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和奖励办法等方面对大学教师进行引导。
其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衍生企业是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正如前文所介绍,日本的各大学已经建立相当具有规模的技术转移机构,包括大学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区域性技术转移机构。同时建立了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大学衍生企业,并创造了一定业绩,刺激了技术转移事业发展。我国也有类似的“高校孵化机构”,是企业在大学设立的研究中心,起到激励创新、连接大学、政府和民间企业的作用,促进多方沟通,从而加强技术转移事业。
最后,加快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定是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制度保证。日本早在1998年就通过并颁布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作为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总括性法律,统一规定了大学转移机构的职责范围、机构类型、优惠政策、奖惩措施和相关义务。1999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进一步规定了技术转移机构的优惠措施。2004年4月,日本政府继续出台及实施了《强化产业技术能力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于刚刚起步的技术转移机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日本今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奠定了日本技术转移事业的基础,从法律和政府层面起到了激励技术转移和统一规定的作用。中国应该在学习日本法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相关法律机制,达到激励专利产业化的目标。
本文对作为日本技术转移机构的基本法律《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相关必备职能、与大学的关系以及优惠措施等。另外,本文介绍了日本大学衍生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大学衍生企业、大学与技术转移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现在大学衍生企业的学科分布等,并简要介绍了典型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最后提出了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衍生企业未来的发展课题。为适应全球化进展,不能只仅限于企业单独的研究开发,应该为进一步的创新研发做充足的准备。日本的海外资金筹措不足,是现行技术转移机构面临的最大问题。而且,技术转移机构在事业构成上存在问题,即不仅是技术转移机构需要得到支援,大学衍生企业也需要得到支援。
附件
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的法律
[30](2008年5月6日法律第52号)
最终改正: 2013年12月11日法律第98号
(目的)
第一条 本法律的目的为:通过采取一定措施,促进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大学共同利用机关及国立试验研究机关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以达到新事业领域的开拓及产业技术提高的目的,同时促进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大学共同利用机关及国立试验研究机关研究活动的更加活跃,以对我国产业结构顺利转换、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及学术的进展做出贡献。
(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定大学技术转让事业”指就大学(《学校教育法》1947年第26号第1条规定的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以及《国立学校设置法》(1949年法律第150号)第九条规定的大学共同利用机关)中关于技术的研究成果(以下称“特定研究成果”),通过有关特定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权利中非国有部分的转让、专用实施权的设定及其他行为,向被认为适合且确实能利用特定研究成果的民间事业者转移、并对该大学研究进展有利的事业。
2本法律中“中小企业者”指适合以下各条中任意一条者。
一 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为三亿日元以下的公司,并且员工人数在三百以下的公司及个人,主要经营属于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的营业者(下一条到二条之三所列行业及第三条中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
二 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为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并且员工人数一百以下的公司及个人,主要经营属于批发业的经营者(第三条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
二之二 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为五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并且员工人数一百名以下的公司及个人,主要经营属于服务业的经营者(第三条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
二之三 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为五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并且员工人数五十名以下的公司及个人,主要经营属于零售业的经营者(下一条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
三 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为按各行业政令规定的金额以下的公司,并且员工人数为按各行业政令规定人数以下的公司及个人,主要经营属于该政令规定的行业的经营者(下一条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
四 企业组合
五 协作企业
六 事业协同组合、事业协同小组合、商工组合、协同组合联合会等其他按特别法律设立的组合及其联合会,并由政令规定者。
(实施指南)
第三条 文部大臣及通商产业大臣为使特定研究成果有效地转移到民间事业者,必须制定关于实施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指南(下称“实施指南”)。
2实施指南应规定下列事项。
一 关于推进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基本方向
二 关于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实施者条件的事项
三 关于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内容及实施方法的事项
四 大学中学术研究特点及其他实施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3文部大臣及通商产业大臣在制定或更改实施指针时必须与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协商。
4 文部大臣及通商产业大臣在制定或更改实施指针后必须不延迟地予以公布。
(实施计划的承认)
第四条 凡欲实施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者(包括欲设立实施特定大学技术转让事业法人者)可制定关于实施该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计划(下称“实施计划”),并递交给文部大臣及通商产业大臣,以取得对该实施计划的认可。
2 实施计划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 关于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实施者的事项
二 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内容及实施方法
三 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实施时期
四 实施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所需资金额及其筹措方法
3 文部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对第一项的认可申请,当其实施计划对照实施指针为适当、且认为该实施计划确实可行时,应予认可。
4 文部大臣及通商产业大臣在进行第一项的认可后应予公布。
(实施计划的变更等)
第五条 取得前条第一项认可者(包括有关设立的同项法人)要变更该认可有关的实施计划时,必须取得文部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的认可。
2 文部大臣及通商产业大臣在认为取得前条第一项认可的实施计划(有前项规定的变更认可时,变更后的,以下称为“认可计划”)有关的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实施者没有按照该认可计划实施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时,可取消该认可。
3 前条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第一项的认可,同条第四项的规定适用于按前项规定的认可取消。
(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的技术转移促进业务)
第六条 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指的是为了促进向民间事业者转移特定研究成果,为了筹措与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实施相关的承认计划的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但是《公司债券、股份等转账相关法律(2001年法律第75号)》第六十六条第一号中规定的短期公司债券除外),以及负责有关借款的债务担保工作。
第七条 删除
(《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的特例)
第八条 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除《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1963年法律第101号)第五条第一项各号所列事业外,可进行下列事业。
一 认可事业者从按认可计划进行的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接受特定研究成果的转移、中小事业者或没有经营事业的个人为实施利用该特定研究成果的事业而设立资本额超过三亿日元的股份公司时发行的股份的接受及该接受股份的持有
二 认可事业者从按认可计划进行的特定大学技术转移事业接受特定研究成果的转移、中小企业者中资本额超过三亿日元的股份公司为筹措实施利用该特定研究成果的事业所需资金而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或带有新股接受权的公司债的接受及该接受有关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包括通过转换发行的股份)或带有新股接受权的公司债的持有
2 根据前项第一号规定的股份接受及该接受有关的股份持有并根据同项第二号规定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或带有新股接受权的公司债的接受及该接受有关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包括通过转换发行的股份)或带有新股接受权的公司债的持有,就《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的适用,分别看成同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号及第二号的事业。
(关于学术的应用研究的特别考虑)
第九条 文部大臣为有助于促进特定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的转移,要进行必要的考虑使大学学术关于应用的研究能取得进展。
(使大学与民间事业者的联系合作更为顺利等)
第十条 文部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为促进特定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的转移,关于研究开发,需要努力使大学与民间事业者的联系及合作顺利进行。同时,也要经常考虑到大学学术研究的特点。
2 文部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应推进有效的政策实施以促进民间事业者为利用特定研究成果学习必要的知识及技术。
(相关措施的推进)
第十一条 经济产业大臣,鉴于中小企业在特定研究成果利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应有效地推进研究开发、关于特定研究成果利用的信息提供等相关政策的实施。
(专利使用费的特例等)
第十二条 关于国立大学(指学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的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中国家设置的学校并国立学校设置法第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大学共同利用机关。以下此条中同。)中的技术研究成果,通过接受该研究成果关联的国有专利权或接受专利的权利或国有实用新案或接受实用新案登录的权利的转让,基于该专利权或接受该专利的权利取得的专利权或基于该实用新案权或接受该实用新案登录的权利取得的实用新案权的转让、专用实施权的设定等行为,凡进行向欲利用该研究成果的民间事业者转移的事业者可向文部大臣提出申请,接受其事业适合以下各号为主旨的认定。
一 为有适当并顺利实施该事业的技术能力者。
二 为非自行实施该专利权或接受该专利权利有关的发明或该实用新案权或接受该实用新案登录的权利有关的设计者。
三 向民间事业者提供关于该专利权或接受该专利权利有关发明或该实用新案权或接受该实用新案登录的权利有关的考案的信息时,对特定民间事业者不进行不正当的差别性对待等定有正确进行该事业所必要的业务实施方法者。
2 管理特定实验研究机关的大臣认为已取得前项认定者(下称“认定事业者”)不再适合同项某一号时,可取消该认定。
3 管理特定实验研究机关的大臣在按第一项规定进行认定,及按前项规定取消认定后,须将其旨意通知专利厅长官。
4 《专利法》(1959年法律第121号)第百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属于该认定事业者的专利权。
一 认定事业者基于接受国家转让的接受国立大学技术研究成果专利的权利取得的专利权
二 认定事业者接受的国家转让的国立大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专利权
5 《专利法》第百九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前项规定的专利权或认定事业者接受国家转让的接受国立大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专利的权利中属于该认定事业者的、按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手续费(限于政令确定范围内)应由该认定事业者时适用。
6 关于第四项规定的专利权或前项规定的接受专利的权利由认定事业者和认定事业者以外者共有时《专利法》第百九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适用手续费(限于政令范围内审查申请以外的手续费以外的手续费)的缴纳,适用同条第五项的规定。
7 关于《工业所有权的手续等特例的法律》(1990年法律第30号)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第四项规定的专利权或第五项规定的接受专利的权利按同条第一项的规定手续费(限于政令确定范围内)应由该认定事业者纳付时适用。
8 关于第四项规定的专利权或第五项规定的接受专利的权利由认定事业者和认定事业者以外者共有时《工业所有权的手续等特例的法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手续费(限于政令确定范围内)的缴纳,适用同条第四项的规定。
9 从第四项至前项的规定对认定事业者接受国、家转让的接受有关国立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实用新案登录的权利、认定事业者基于接受国家转让的接受有关国立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实用新案登录的权利取得的实用新案权及认定事业者接受国家转让的有关国立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实用新案权中属于该认定事业者的部分适用。这时,第四项中“《专利法》(1959年法律第121号)第百七条第二项”为“《实用新案法》(1959年法律第12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中“《专利法》第百七条第四项”为“《实用新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中“《专利法》第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为“《实用新案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审查申请手续费”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手续费”;“同条第五项”为“同条第四项”。
第十三条 关于由《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1999年法律第10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下称“试验研究独立行政法人机关”)中的技术研究成果,接受该研究成果关联的国有专利权或接受专利的权利或国有实用新案权或接受实用新案登录的权利的转让后,通过该专利权或基于接受该专利的权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该实用新案权或基于接受该实用新案登录的权利取得的实用新案权的转让、专用实施权的设定等行为,凡进行向欲利用该研究成果的民间事业者转移的事业者可向主管该特定试验研究机关的大臣提出申请,这些事业(以下称为“实验研究独立行政法人技术转移事业”)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可以获得承认。
一 具备使相关事业适当、顺利进行的技术能力的。
二 为非自行实施该专利权或接受该专利权利有关的发明者。
三 向民间事业者提供关于该专利权或接受该专利权利有关发明有关的考案的信息时,对特定民间事业者不进行不正当的差别性对待等定有正确进行该事业所必要的业务实施方法者。
2 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按前项规定的认定。
3 特许厅的长官根据第一项认定者对于同项规定实验研究独立行政法人技术转移事业实施时,在政令限定范围内,可以根据《专利法》第百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从第一年到第十年各年份专利费予以减轻或免除,或者推延收缴的优惠政策。
4 特许厅的长官根据第一项认定者对于同项规定实验研究独立行政法人技术转移事业实施时,在政令限定范围内,可以根据《专利法》第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应缴纳的手续费减轻或免除的优惠政策。
(报告的征收)
第十四条 文部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可对认可事业者就认可计划的实施状况提出报告要求。
2 主管特定试验研究机关的大臣在本法律施行所必要的限度内可对取得前条第一项认定者就业务的状况提出报告的要求。
(罚则)
第十五条 不进行前条规定的报告,或进行虚假报告者处二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2 法人的代表者或法人或他人的代理人、使用人等其他从业者就法人或他人的业务进行了前项的违反行为,除处罚行为者外,对其法人或他人科同项的刑罚。
附则(抄2013年12月以11日法律第98号)
(施行日期)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范围内自政令确定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陈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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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照,中澤正彦,吉田有祐,吉川浩史「ラザ合意と円高、バブル景気」,资料来源:http://www.mof.go.jp/pri/research/special_report/f01_2011_04.pdf;访问时间:2014年2月1日。
[2]平利群:《日本<TLO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载《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页33。
[3]参照,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政策ビジョン」,资料来源: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vision2013.pdf;访问时间:2014年1月30日。
[4]参照,経済産業省「産業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の概要及び認定実績について」,资料来源:http://www.meti.go.jp/policy/jigyou_saisei/sankatsuhou/index.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3日。
[5] 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法》颁布以前,国立大学属于国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当时的国立大学财产属于国家财产。
[6]参照,経済産業省「産業技術力強化法の改正について」,资料来源: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policy/sangiho.htm;访问时间:2014年2月3日。
[7]图表来源:日本特许厅网站:www.jpo.go.jp/shiryou/toushin/nenji/1/1-3-3.pdf;访问时间:2014年2月3日。
[8]参照,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政策ビジョン」,资料来源: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vision2013.pdf;访问时间:2014年1月30日。
[9]关于《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全文,参照: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1&H_NAME=%91%e5%8a%77%93%99%8b%5a%8f%70%88%da%93%5d%91%a3%90%69%96%40&H_NAME_YOMI=%82%a0&H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_NO=&H_FILE_NAME=H10HO052&H_RYAKU=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访问时间:2014年2月3日。
[10]参照,経済産業省「大学の技術移転(TLO)」,资料来源: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11]姜莹:《日本大学区域型TLO的营建机制分析及启示》,载《经管视线》2013年第3期,页23。
[12]参照,経済産業省「大学の技術移転(TLO)」资料来源: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13]参照,経済産業省「特定大学技術移転事業の実施に関する指針」资料来源: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14]参照,経済産業省「大学の技術移転(TLO)」,资料来源: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15]参照,経済産業省「特定大学技術移転事業の実施に関する指針」资料来源: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16] 参照,経済産業省「特定大学技術移転事業の実施に関する指針」资料来源: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17]图表来源:特许厅网站:http://www.jpo.go.jp/cgi/link.cgi?url=/tetuzuki/ryoukin/genmensochi.htm;访问时间:2014年2月3日。
[18]数据来源,日本経済研究所「大学発ベンチャーに関する基礎調査」実施報告書(2008年):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whatsnew/fy20vn.pdf;访问时间:2014年2月5日。
[19]智瑞芝:《区域创新视角下大学衍生企业发展的影响因素——以日本为例》,载《经济地理》2009年第8期,页1338。
[20]慶応義塾大学「知財から生まれたベンチャー」,资料来源:http://www.rcp.keio.ac.jp/sip/activities/incubation/venture_list.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5日。
[21]東京大学「(株)東京大学TLOについて」,资料来源:http://www.casti.co.jp/#sect05;访问时间:2014年2月4日。
[22]関西TLO「関西TLO事業内容」,资料来源:http://www.kansai-tlo.co.jp/contents/business/index.html;访问时间:2014年2月4日。
[23]图表来源:日本経済研究所「大学発ベンチャーに関する基礎調査」実施報告書(2008年):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whatsnew/fy20vn.pdf;访问时间:2014年2月5日。
[24]注:因为一个企业可能设计多个学科领域,所以各事业领域相加综合超过100%。
[25]创晶股份有新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 so-sho.jp/;访问时间:2014年2月6日。
[26] Softether股份公司官方网站:www.softether.com/jp/company;访问时间:2014年2月6日。
[27] MECARO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mecaro.jp/;访问时间:2014年2月6日。
[28]图表来源:兼子美幸「日本におけるTLOの今後の方向性~シンガポールにおけるTLOの活動からの示唆~」资料来源:https://www.law.nihon-u.ac.jp/gs/property/research/pdf/kaneko_miyuki.pdf;访问时间:2014年2月6日。
[29]李敏明「日本におけるTLOの現状と課題」,资料来源:http://repo.lib.ryukoku.ac.jp/jspui/bitstream/10519/1234/1/rd-ke-ky_012_010.pdf;访问时间:2014年2月5日。
[30]译者注:本文附录中《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的法律》(2013)的翻译主要参照《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的法律》(2008),该版本翻译可参见蔡志平:《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的法律》,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3期,页33-37。
关于《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全文,参照: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1&H_NAME=%91%e5%8a%77%93%99%8b%5a%8f%70%88%da%93%5d%91%a3%90%69%96%40&H_NAME_YOMI=%82%a0&H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_NO=&H_FILE_NAME=H10HO052&H_RYAKU=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访问时间:20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