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分别在科技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提及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方面,《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决定》提出要求以市场化的方式改革现有文化体制,加强版权保护,以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自2008年6月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同时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本期速递就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成效、问题和未来战略重点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我国战略深化实施提供参考。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五周年的成效与问题
2008年6月5日,中国政府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提出了战略实施的四大重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2008年10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战略实施工作。“十二五”规划把“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列入发展目标。在《纲要》指导下,制定了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版权战略,部署了农业、林业、国防、中央企业、科技、广播影视等领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8个省份、新疆兵团和超过一半的地(市)制定了落实纲要的政策举措。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连续5年组织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对各年的目标任务、重点措施进行细化和部署。2008至2013年,共部署计划措施812项。
战略实施五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得到提高。战略实施以来,各类知识产权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2013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日本和美国,继续位居世界首位。商标注册数量连续十年位居全球第一;二是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得到提升。制定和实施《“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广泛开展,2013年,全国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融资分别达到254亿元、401.8亿元、31.73亿元。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加强。新一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订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各部门加强配合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软件正版化工作进展顺利。四是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得到发展。五是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得到增强。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步显现。例如,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迅速但知识产权质量需要提高、知识产权运用的市场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实效需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需要改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需要提升等。此外,战略实施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以及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体制、机制上也有待完善。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未来方向与重点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新重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表明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影响我国当前创新发展的两大关键重要节点,也指出了未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要攻坚难点。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点已由原来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转向突出“运用和保护”这两大关键环节。
知识产权运用的战略目标是推动知识产权成果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的获取,并不是战略实施的最终目的,关键在于通过知识产权的取得,在市场中转化利用而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就一国知识产权实力优势而言,有三个可以衡量而又相互关联的评价指标:一是数量规模,二是质量水平,三是转化实施。整体而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规模较为可观,但质量和水平尚有差距,其转化运用和实施效益亟待提高。我国是专利申请大国,但并非专利强国。在2012年以专利为主要指标的全球创新企业百强排名中,中国企业无一上榜;中国是商标注册大国,但并非品牌强国,在2012年以知名商标为主要指标的世界品牌100强排行榜中,我国仅有4个入列。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不及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有鉴于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目标,应立足于提升创新型国家所具备的综合实力,即科技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与此相应,战略实施指标可作相应调整:如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专利的拥有量,专利技术的应用率、产业化率;版权产品在国际文化市场的占有率,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商标的附加值构成,知名品牌的数量以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等,拟可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益的重点评价对象。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被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关键在于这些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权利的维护为保障。简而言之,没有知识产权,这些产业将难以维系。就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而言,立法日趋完备,仅用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完成了法律体系构建,法律制度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转变。但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知识产权实际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效益不高。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社会成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抱有宽容。必须看到,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国际经贸往来的基本规则。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健全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驱动的制度环境;有必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开展专项保护和维权援助工作;着力营造法律文化环境,形成“健康有序、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与“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治理,推动国内创新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
(二)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与创新激励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成为中国强化创新环境的保障、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事实上,中国在2008年6月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已经提到“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此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当于在更高级别的文件中强调了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性。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内和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日趋关键,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呈高速增长的趋势。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且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相对于已有的办案力量,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技术问题,或者随技术的发展而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就要求审理者的知识结构合理,有足够的经验应对专业问题。与其他特殊专业法律领域相比,知识产权最大的不同在于专利、商标的获得及确定需经行政程序的审查。在实践中,这有可能导致有关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与确定权利本身效力的行政程序交织在一起,既可能延宕权利人获得救济,也可能因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审理者认识不一致而造成冲突。上述情形均对现行审判体制提出挑战,进而构成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理由。
从现有司法体制出发,中国法院目前已经较为普遍地采取在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庭。例如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就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武汉等大城市的部分基层法院也获得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同时,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方式上,中国部分法院也尝试采取了由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逐步建立起一套“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截至2013年,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这一模式被认为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虽然上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性和技术性等问题,但在体制的协调上仍然不如专业法院。更重要的是,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以克服知识产权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审理机关分立的二元体制,更为高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事实上,发达国家已有不少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范例。如德国1961年即成立全国性的联邦专利法院;美国于1982年成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美国唯一的以案件类型,而非管辖区域为审判权划分标准的联邦巡回法院。2005年日本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内设于东京高等法院之下,以专门用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新的动向是2013年俄罗斯、芬兰分别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三)加强版权保护与文化体制改革
文化产业是当代服务经济中的高端形态,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附加值和高文化价值、经济价值,不但具有低碳环保、生态发展的基本特征,还具有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的优势。当前,我国产业结构正在经历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而文化产业就是产业结构升级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每年都在17%以上,高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已经初步显示出其旺盛的贡献力。我国文化资源丰富、文化创造力强,发展文化产业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但是,这些优势尚未充分体现在文化软实力上,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还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因此,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是塑造中国文化软实力,推进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其实在十八大之前就已经展开。截至2012年,我国事实上已经完成了文化体制改革的第一阶段任务,即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的目标,旨在培育合格的新兴市场主体。这显然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张以市场化的方式改革现有文化体制是一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也同步展开,即在转企改制的基础上,以“三改一加强”(进一步推进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为中心,培育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大型出版传媒企业集团,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文化财富的创造者、传播者。重塑文化市场的微观主体。加快文化市场体系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和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文化产业的发展态势看,上述体制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效。自2004年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年均增长已经达到了23%,远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率,其中2012年的产值已经达到1.8万亿人民币,占GDP的3%。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文化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已经超过10%,正式进入核心产业集群。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文化产业仍然坚挺,显示了其巨大的增长潜力。同时,文化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也大幅提升,图书、报纸品种和总发行量已达世界第一位,数字出版产业占世界第二位,印刷业产能达到世界第三位。上述数据充分说明,我国如今的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功。
需要注意的是,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都离不开版权制度的完善,在文化产业的诸多部门中,其投资、生产、流通和销售活动都与版权制度存在着紧密的关系,版权的法律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文化产业市场化目标的实现,版权制度的保障功能必不可少。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主张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的同时要求加强版权保护,正是重视版权制度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激励作用。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阶段来看,我们一方面要健全文化产业的规制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文化产业的保护法。
文化产业规制立法旨在调整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并合理界定文化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现阶段我国应在注重文化立法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文化立法的经济效益,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全面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目前,应加快制定文化产业振兴法、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文化企业法、互联网法等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推进我国现代文化产业制度的形成。
文化产业保护立法则旨在侧重于保护文化产业主体和创作者的私人权利,我国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是这一立法进程的重要体现。与前两次为回应国际公约和世贸裁定的修订不同,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是我国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做出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本国版权产业迅速崛起,回应产业制度需求的现实需要。首先,本次草案既回应了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针对现行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的差距,增加了作者的出租权和表演者出租权等内容,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同时,草案也考虑到了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现状,在吸收已有著作权行政法规、条例和司法解释中相对成熟的部分之外,并未一味追求与发达国家看齐的高保护标准,而是基本保留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度框架和设计,采取了渐进式的立法步骤,保证了制度与产业的协调与适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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