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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国防专利费用制度促进国防专利创造与运用

  【编者按】 专利费用制度是专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专利的创造运用产生直接影响,既可以弥补专利制度运行的公共成本又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杠杆防止专利权人对该技术的垄断时间过长。我国普通专利费用制度主要采取资助制度,行之有效的专利费用资助制度能够降低申请和维持专利的成本,鼓励专利申请,促进技术创新。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普通专利费用制度的运行现状,梳理了各地方政府针对专利申请或专利实施所出台的资助政策,对国防领域专利费用制度具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一、我国普通专利费用制度现状

  我国普通专利费用制度主要采用费用资助制度。专利费用资助制度是各国在专利费用制度之外普遍采用的一种弥补专利制度不足的措施。行之有效的专利费用资助制度能够降低申请和维持专利的成本,鼓励专利申请,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从而提高专利申请意识和专利申请量,促进技术创新。目前,我国普通专利费用的资助方式可以总结为三类:

  (一)专利费用减免制度

  费用减免制度是在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就已经实施的普遍优惠政策,即任何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在缴纳专利费用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缴或缓缴专利费用。该政策旨在通过直接缓缴或减缴专利费用使专利费达到适宜水平。

  当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突破专利费用制度的传统功能,将其上升到国家技术创新政策层面加以灵活运用。如美国专利商标局继2002年6月大幅提高专利收费标准后,又在2004年和2007年底提高了某些专利收费项目的额度,同时,实施了对美国国内中小企业专利费用优惠的政策,试图将专利费用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政策,即通过提高美国专利制度的利用成本,从而阻碍外国人的技术创新成果在美国寻求专利保护。同时,欧盟、日本、韩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改革现行的专利费用制度,将专利费用制度战略性地视为一种更为广泛而有用的技术创新政策和工具。

  (二)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专利费用无偿资助政策,专门从地方性财政中以现金返还的方式无偿资助该区域内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或维持专利(详见附表)。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专利费用普遍缓减制度,地方政府实行的资助政策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选择性,政策导向作用更加明显。

  1999年,上海市首开地方政府资助专利申请的先河。随后,其他地方政府也相继开始实施类似政策。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普遍实施了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的政策。实践表明,该项政策对于鼓励创新,提高各地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低价值或无价值的专利申请量有所增加;发明专利授权率低,专利平均寿命短;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水平低等,背离了通过资助专利申请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的初衷。

  (三)专利实施资助政策

  针对专利实施的资助政策重点是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的实施,以及引导地区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专利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资助资金用来促进专利实施的过程。如《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江苏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对于政府资助专利申请费用,针对专利实施的资助政策目的更加明确,重点解决专利成果转化率不高、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通过在专利实施过程中的资助,既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又能更好地促进专利成果转化,使专利工作与经济工作有机结合,有力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然而,该项政策的实施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专利实施资助对象、资助审批及管理等方面不够合理、规范和透明;缺乏产学研合作和项目风险管理机制;专利实施服务体系不完善,缺乏专利实施资助的配套措施等。

  二、对我国国防专利费用制度的启示与建议

  在对我国现有普通专利费用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现有国防专利费用制度的不足以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放宽费用减免条件

  在我国国防领域,虽然也实行了专利费用减免,但是很难实际操作和实施。国防专利的费用减免制度要求专利权人提交型号发包单位出具的经费不足证明,但该证明很难获得。因此,自2012年起,国防专利的申请费和审查费很少有得到减免的情况。另一方面,专利费用还没有纳入国防科研计价体系,该项费用不能计入型号或项目经费。因此,随着国防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装备承制单位很难靠自有经费维持这笔庞大的开销。亟需放宽国防专利费用减免的条件,减轻专利权人负担。

  (二)建立国防专利费用资助制度

  在专利费用资助方面,虽然《国防专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补偿费。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时和在该专利首次实施后,由国防专利局向国防专利权人发给补偿费。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2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但是该项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因此,建议由国防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项资助经费,借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政策经验,对专利权人给予专项资助;另一方面,修订国防专利审查标准,提高国防专利审查门槛,凡不涉及国防安全及保密的,一律移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普通专利受理。

  (三)制定有利于专利实施运用的资助政策

  建议国防知识产权局建立有利于国防专利实施运用的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专利实施政策体系。一是充分发挥国家在专利实施中的引导作用,在现有技术基础科研经费计划内,设立专利实施转化项目,支持专利权人在实施运用转化中的适应性研究、二次开发及相关工程化研究,实现国防专利转化;二是建立完善的促进专利实施的咨询服务体系。由国防知识产权局出资建立国防专利技术市场及公共服务平台,为专利实施者、投资者和科技企业提供集专利项目展示、交易、投融资和科技企业孵化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资助中介服务机构增强信息沟通、技术评估、技术选择、技术交易、需求评估、人才选择、培训与技能发展、投资评估、投资担保等方面的服务。三是重视专利实施过程中产学研结合的资助机制。借鉴国外经验和成熟做法,支持国防专利产学研协同创新与转化,凡企业申报项目必须寻找大学或研究机构作为伙伴才能得到资助,而大学、科研机构项目也必须有企业作为伙伴才能得到资助。受资助的专利实施项目,参与项目研究的企业、科研院所越多,该项目获得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四是拓宽国防专利转化市场资金筹集渠道。在“军转军”过程中,可借鉴普通专利市场做法,以专利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推动实施转化;加快落实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或脱密为“专有技术”,促进国防专利“军转民”进程。

附表1

专利资助政策汇总表

 

序号

地区

政策名称

发布日期

1

北京市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2

天津市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2012年

3

上海市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2012年

4

重庆市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2008年

5

浙江省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6年

6

安徽省

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

7

福建省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

8

江西省

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

2006年

9

山东省

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

10

河南省

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006年

11

湖北省

湖北省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

12

湖南省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2011年

13

广东省

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

14

海南省

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补充规定

2009年

15

山西省

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5年

16

青海省

青海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17

江苏省

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006年

18

辽宁省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

19

吉林省

吉林省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

20

河北省

2015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2015年

21

贵州省

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

22

四川省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

23

云南省

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

2009年

24

陕西省

陕西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

25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

26

甘肃省

甘肃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2012年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

29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2002年

30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暂行)

2004年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意见

2011年

注:专利发布年份为各省专利资助政策最新修订案的发布时间。


附表2

针对专利实施的资助政策汇总表

序号

省份

政策名称

发布日期

1

北京市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

2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2003年

3

山西省

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5年

4

江西省

江西省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5

陕西省

陕西省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6

福建省

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10年

7

云南省

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

8

辽宁省

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

9

江苏省

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

10

湖南省

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

2013年

11

四川省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

2013年

注:部分省份专利实施的资助政策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为同一文件,这里没有单独列出;也有部分省份未出台关于专利实施的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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