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曾树生
内容:
专利局负责同志,99123028.0的专利发明人曾树生,特声明,此项专利从2015年10月27号宣布作废,不再交专利年费,为此请将2015年3月22号多汇的一笔专利费用及滞纳金计9600元请退回。
回复:
曾树生同志:
您好!您于2015年5月21日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
《审查指南》中规定: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退款手续如下:
(1)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下载该表格,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表格下载”,选定《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按右键“另存”该文件或按左键打开该表,再“另存”该文件。链接为:http://www.sipo.gov.cn/bgxz/,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和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及收款人信息。当事人要求通过邮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表格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3)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4)退款请求应在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