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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职务发明亟待单独立法

法制日报记者 张维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自去年4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声。


  对于职务发明立法所引起的相关争议,尤其是法律与公权力的介入是否会伤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创新动力,《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

 

修修补补不能解决问题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历经四年三稿后才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然而,关于这一部法律是否有必要单独立法,还存在不同的声音。


  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石必胜认为:“对职务发明制度的相关问题,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不足可以通过适当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来解决,并没有单独制定一部条例的必要。


  但是,修修补补是否就能解决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呢?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单晓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容忽视,而解决这些问题是需要一部专门法律的。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研显示,目前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务发明人署名权的现象较严重,绝大多数单位并未对署名权进行制度规定或者约定。有40%的受访单位存在把非发明人写入申请文件的情形,其中小型民营企业最为严重,往往将未作出直接的、实质性贡献的人署名为发明人,或者将根本没有参与研发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股东直接作为发明人。


  有一些民营企业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有些企业老总甚至到了平均每天做出两项发明专利的荒唐程度。


  而有关报酬的规定执行情况非常差。目前大多数(62.9%)受访单位没有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制度或者规定,大多数(57.8%)受访单位没有给予发明人支付报酬。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保护发明人权利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发明人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从而使得发明人不敢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在署名权和奖励报酬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这些都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赋予单位和发明人相应程序性权利,从而保障单位和发明人各自对职务发明享有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单晓光说。


  事实上,我们的一系列文件都提出了要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要求。包括《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5年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

用脚投票带来无穷烦恼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了“职务发明奖酬可以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法律不应该介入”的意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发明成果利益分配应当主要通过市场来解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全撤出,市场解决也要有规则。”单晓光说。


  他指出,当市场结构严重扭曲,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会出现失灵,为了矫正职务发明法律关系中双方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运作进行有限调节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其目的就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从而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与法律不该介入观点类似的还有:在市场环境下,发明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完全可以辞职,即所谓的可以“用脚投票”来解决问题。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认为,这种意见是一种对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的误解,更偏离了现实世界中的任何一种市场环境。


  “谁都可以用脚投票,但谁都没有办法拎着自己的头发让自己离开地面。对企业是这样,对发明人也是这样。”刘海波说。


  在现实生活中,发明人和企业的关系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合同约定的关系。在这样关系的框架下和基础上,发明人进行企业安排的研发工作。当发明人需要“用脚投票”时,一般的情况是,发明人觉得自己从企业获得报酬远低于自己的发明创造为企业作出的贡献,而且这样不好的感觉带来的问题无法从既有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框架下予以解决。不过,当发明人选择“用脚投票”时,也不是一下子就能解脱或摆脱原有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束缚和限制。解决不好的话,这样的约束和限制会给“用脚投票”的发明人带来无穷烦恼。


  《职务发明条例》就是要为发明人解决上述问题和烦恼提供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条例草案并没有否定、也没有削弱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分配职务发明成果利益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采用的是“约定优先,法定兜底”的私法机制、而不是“法定标准限制约定标准”的社会法机制来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正当权益。

尊重了单位经营自主权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企业认为,是否需要职务发明制度及其具体内容如何,应基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及研究开发的情况等因素来决定,属于由企业自行决定的经营事项。送审稿的相关规定给企业带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剥夺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而在刘海波看来,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降低企业和发明人有关职务发明纠纷的法律风险,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它可以增加企业经营法律环境的确定性,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管理职务发明。


  首先,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报告制度,要求发明人将其所完成的发明向单位报告,保证了企业的知情权;也规定了发明人和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发明创造权属的程序,从而避免事后的法律纠纷。


  其次,条例草案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单位经营自主权,在保障发明人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了约定优先原则,即单位可以根据行业及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发明的权属、报告的程序、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等做出具体规定或者约定,只有在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也未与发明人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条例的规定,从而尽可能尊重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也能促使单位完善内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此外,强化职务发明管理是发达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


  对于条例草案是否会伤害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刘海波认为,职务发明制度规范的是作为创新活动组织主体的企业调整企业与雇员的合理分配创新收益的关系,整体上有利于创新效率和创新收益的提升。


  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本质上是一致的,并非彼此对立的关系。条例草案并不是否定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而恰恰是通过理顺企业与其职务发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让企业成为更有效率的、更有竞争力的创新主体。

(本文以《企业老总平均每天出两项发明被指荒唐之极    职务发明亟待单独立法规范署名权》为题刊载于2016年4月5日《法制日报》“政府法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