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离不开完善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而调解等推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共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发展路径无疑是其中重要部分。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调解因其具有低成本、自治性、专业性和保密性等特点,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当事人的认可。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较为认同的调解类型有三种,即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狭义上的民间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广义上的民间调解则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等多种形式。
目前,我国的诉调对接机制主要建构在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且对非诉调解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目前还只能严格地适用于“人民调解”之中。即使是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调解,由于调解协议效力不明确,使得部分行政调解甚至也不得不包装为“人民调解”的形式才得以申请司法确认。缺乏与审判程序的有效对接与司法确认机制,是直接导致我国非诉调解出现“泛人民调解化”的核心原因之一,制约着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步伐。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就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但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又对“司法确认”的范围和受理法院的层级进行了限定。
这种“泛人民调解化”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导致不同调解方式的工作原则、组织形态、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与人民调解混同,消弥了多样化调解方式的个性特点;另一方面,又导致了除人民调解之外的其他非诉调解在法律地位、主管机关、运行方式、法律效力及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方面却又无法可依,出现法律适用困境。
知识产权纠纷对调解方式多样化、调解技能专业化、调解渠道多元化的诉求,要求社会提供纠纷调解的多元协同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多元调解的能力,快捷、低耗、和谐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一种迫切要求。
笔者认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应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从法律层面认可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其他非诉调解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合法地位和独立价值,建立各类非诉调解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给当事人理性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在实践层面,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各地建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具有可行性。
一是调解方式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可以综合开展纠纷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和专家调解等,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调解方式的多样化选择。同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衔接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培育和支持公益调解与收费调解共存、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混合、单独调解与联合调解共用的多元化调解格局。
二是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中心可以打造专业调解团队,整合技术类、法律类等不同类型调解人员的综合优势,依托调解团队的多元知识背景,通过联合调解的方式促进纠纷的高效和有效解决。
三是对接平台多元化。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为基础,可与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进行对接,承接人民法院委派和委托调解的纠纷。可与知识产权协会、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对接,开展有针对性的调解服务和咨询服务。可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专题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知识产权报 作者 何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