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人字〔201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1年10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审查员专业技术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实践基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在园区的,依托园区内企事业单位,主要承接专业技术知识更新与实践、专业技术调研、专业技术实习等专业技术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实践活动”)的机构。同时,实践基地也是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知识产权交流和服务的平台。
本条所指园区,包括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范围内的相应园区优先。本条所指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实践基地具体承接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和实践培训项目。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和实践培训是指依托实践基地,通过定制的培训课程和规范的组织管理,为审查员提供较多的一线操作和研发类培训机会,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活动。每个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和实践培训项目的时间为8—10天。
第四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实践基地具体承接专业技术调研项目。专业技术调研是指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一年以上的审查员,到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与科研技术人员交流技术信息,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向科研技术人员宣讲专利知识的活动。每个专业技术调研项目的时间为10天以内。
第五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实践基地具体承接专业技术实习项目。专业技术实习是指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三年以内的审查员深入研发和生产第一线,直接向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学习技术,补充和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参与研发和生产实践,了解工作领域相关的技术水平及发展方向的活动。每个专业技术实习项目的时间为一个月以内。
第六条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实践基地开展相关的课题研究以及其它适合其承担的工作。
本条所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实践基地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实践基地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推荐函。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实践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虑申报的实践基地的具体条件、地域分布和行业布局等因素进行审批。
第九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相应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实践基地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函认定,并向实践基地授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牌匾,并注明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条 实践基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的,可继续承担实践基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企事业单位2000家以上;
(二)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近三年专利申请量10000件以上,专利申请覆盖国际专利分类表(IPC)4个部以上;
(三)有组织审查员实践活动和知识产权服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具备培训管理经验和课程设计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可以根据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自愿申请,经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实践基地的实践点。
第十三条 实践点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年均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0件;
(二)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且有具备一定培训经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师或讲师;
(四)有本技术领域先进的技术或产品;
(五)有实体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科研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
(七)有接收审查员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和知识产权交流的愿望和能力。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实践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对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实践基地的审批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践基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负责实践基地管理的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的工作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事教育部会同实践基地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在收集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和申报拟承接审查员实践活动的计划;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编制培训大纲和方案,会同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课程设计和日程安排,组织审查员赴对口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践活动;
(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接收审查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培训,促使专利审查工作与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加强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的技术交流。
第十八条 实践基地对实践点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审查员实践活动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要求审查员按照日程和课时参加各项活动,遵守实践基地及实践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企事业单位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践基地和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局内审查员参加实践活动的培训费,局属其他单位自行承担参加实践活动的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践基地给予必要的经费配套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地方知识产权局对实践基地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年度计划编报情况,实践活动日程设计情况、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团组数和参加实践活动人员满意度等(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实践基地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践基地,取消其实践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