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于1995年7月5日正式开业。
西安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受理、费用减缓请求审批、专利费用收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对外服务窗口,西安代办处以热情、细致、高效的工作作风,秉承“依法管理,按章收费,耐心答询,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规范操作”的服务理念,积极拓展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029-88315036(受理)、029-88339115(收费)
传真:029-88317129
邮政编码:710068
通讯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
账 号:102010171040
专利申请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费用减缓的审批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代办处经审查,手续齐备符合减缓条件同意按:
1.一个个人及一个单位以85%比例减缴;
2.两个以上的个人(含两个)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按70%比例减缴。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2)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3)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上一年度个人年收入超过四万二千元人民币的或单位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的;
(5)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的;
(6)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五、办理方式
文件面交: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寄交: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邮编:710068
电话:029-88315036
缴费须知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规定,可以直接在代办处缴纳的费用有: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三、接受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受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
1.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登陆http://cponline.sipo.gov.cn(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2.面交
缴费人可在代办处规定的对外收费时间内到受理大厅收费窗口办理有关专利收费业务。对外收费时间是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30(节假日除外)
3.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
账 号:102010171040
通过银行汇款,请于汇款当日把缴费清单通过网上补充缴费系统:http//:fee.sipo.gov.cn的方式提交并致电我处确认或传真至我处并致电确认。需传真的缴费清单包括:汇款单复印件、专利号、费用名称、缴费金额、回邮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电话:029-88339115,传真:029-88317129)
注:银行汇款时,付款人名称与专利收费收据抬头一致。
4.邮局汇款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
收款人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通过邮局汇款,应在汇款单附言注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和缴
费金额。
四、 缴费查询网址:cpquery.sipo.gov.cn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缴费查询电话010-62356655
五、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专利和商标公众咨询服务统一电话 010-6235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