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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分理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州分理处,于2010年4月28日正式开业。


  州分理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减备案的审核、专利费用的收缴、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对外的服务窗口,州分理处的服务承诺是:“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礼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联系方式:


  电      话:0512-67061881
  传  真:0512-67061882
  邮政编码:215021  

    址: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三期1楼

  开户银行: 建行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州分理处
  账  号:32201988236052512491


州分理处专利申请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州分理处受理专利申请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费用减缴的审批

  (一)依据财税〔2016〕78号文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或者经常居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经州分理处审查,做出相应审批结论:
  1.符合减缴条件的同意按: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2.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五、办理方式

  受理: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30
  收费: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30
  寄交: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三期1楼

  邮编:215021

  电话:0512-67061881
  传真:0512-67061882

州分理处缴费须知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规定,可以直接在州分理处缴纳的费用有: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二、专利收费对象


   1.州分理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 州分理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 州分理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三、接受专利费用的方式


   州分理处可接受银行或面交至州分理处的专利费用。
  1.面交 
   缴费人可在州分理处规定的对外收费时间内到受理大厅收费窗口办理有关专利收费业务。对外收费时间是上午:9:00-12:00 下午:1:00-3:30(节假日除外)
    2.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建行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州分理处
   账  号:32201988236052512491
   通过银行汇款,请于汇款当日把缴费清单传真至我处并致电确认。需传真的缴费清单包括:汇款单复印件、专利号、费用名称、缴费金额、回邮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电话:0512-67061881,传真:0512-67061882)


   四、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州分理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州分理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专利和商标公众咨询服务统一电话 010-6235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