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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条修改与34条修改

  一、什么是19条修改?向哪里提交?

  PCT第19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该修改将在国际公布中给予公布,通常这次修改称之为“19条修改”。提出19条修改规定的期限是:国际检索报告传送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为准。超过该期限,但是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前达到国际局的,国际局可认为是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了修改。申请人应当直接将19条修改文件提交至国际局,若申请人向其他国际单位提出该修改的,国际单位会将其转交给国际局。对于宣布不作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申请人不能通过条约第19条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二. 什么是34条修改?向哪里提交?

  PCT第34条规定,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前以及审查过程中,直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准备完毕时,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通常这次修改称之为“34条修改”。申请人应直接将34条修改文件提交至主管国际初审单位。

  三.34条修改与19条修改的区别是什么?

 

19条修改

34条修改

提出期限

国际检索报告寄出之日起2个月或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

优先权之日起22个月或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传送之日起3个月内

修改范围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修改目的

国际公布,获得临时保护的目的

获得更有利的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