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随时撤回国际申请、对某个国家的指定、某个优先权要求、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和国际初步审查中对某个国家的选定。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撤回补充国际检索请求,撤回的期限为向申请人传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此报告的宣布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请求需要传送给国际局或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并且撤回请求在其被收到后才生效。目前,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供补充国际检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