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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申请人咨询常见问题汇总

  1、如何获得国际检索报告中引证的对比文献?

  申请人可以向国际检索单位提出请求获得国际检索报告中引证的对比文献的副本。某些国际检索单位会主动将国际检索报告和文献副本一起传送给申请人且不收取费用,但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暂不提供这样的服务。如果申请人想要获得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国际检索报告的对比文献(通常为非专利对比文献),应当向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制作请求,并缴纳相关的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为:CNY2/页),即可获得相关文献副本。

  2、什么是国际公布代码?分别代表什么意义?

  在国际公布文本扉页的右上角有一个以大写字母A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代码,即国际公布代码,用以表示国际公布的各类情况。不同的国际公布代码代表不同的公布状态及内容,具体如下:

国际公布代码

代表意义

A1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

A2

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文件而缺少国际检索报告或附有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

A3

随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及经更正的扉页

A4

随后公布的按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和/或声明以及更正的扉页

A8

对国际申请扉页中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

A9

对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变更或补充文件

  3、如何要求提前公布?

  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后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其国际申请,应当直接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在提出提前公布请求时,若国际局还未得到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的通知,国际局将收取一笔特殊费用,先公布国际申请文本,并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后再次进行公布;在提出提前公布请求时,若国际局已收到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的通知,国际局将不再收取额外费用,将国际申请文本与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的通知一起公布。

  4、如何阻止国际公布?

  按照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审查程序,除非有下述情况之一,国际申请均将由国际局予以公布:

  ①受理局未对国际申请给予国际申请日;

  ②在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国际申请已被视为撤回;

  ③在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申请人已撤回了其国际申请。

  若申请人想主动阻止国际申请的公布,应当在国际公布前撤回其国际申请,即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将撤回国际申请的声明提交到国际局。国际局通常在公布日前15天完成准备工作,因此申请人应当确保有效的撤回请求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17个半月前到达国际局。此外,国际申请的撤回通知可以指明撤回仅在能够避免国际公布的情况下才生效,若条件不满足,则撤回不产生效力。

  此外,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不缴纳适当的费用导致国际申请被受理局视为撤回来达到避免国际公布的结果。

  5、通过CEPCT提交的案件,可以通过中间文件形式,提交电子扫描版的外国优先权文件,而不提交纸件的优文吗?提交新申请时,有提交优文的位置吗?

  答:申请人必须邮寄或面交经过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目前仅有美国局有认证的光盘,其余均为纸件优先权文件副本)。

  6、 关于已经发了203表,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那么申请人还可以做19条修改和34条修改吗? 只查到实施细则66.1(e)不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规定。没有找到19条修改的规定。

  答: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时,申请人不可以做19条修改。

  (具体请见PCT申请人指南9.004)

  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时,不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提交34条修改没有意义。

  7、 审查员下发了优先权无效的通知书,这一般是什么情况。那么以后所有期限都应该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了吧?申请人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答:一般是国际申请日晚于优先权日起14月或者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是巴黎公约缔约国或WTO成员提出的首次正规申请时才会导致优先权视为未要求。对于我国,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台湾优先权,也会导致优先权视为未要求。

  这种情况下,一般没有补救的机会。

  当审查员发出了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后,

  (1)如果还有其他优先权,从最早的有效优先权日起计算期限;

  (2)如果没有其他优先权,从申请日起计算期限。

  8、发明人的声明地址写错了,那么必须需要提交声明的替换页吗,只是信函说明,不可以吗?申请人说,只是信函进行补正后,收到国际局的通知书,说不合格,需要重新提交含正确地址的声明?如果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请求书中发明人的地址和声明中发明人的地址不一致,审查员会核对吗,会发改正缺陷通知书吗?

  答:声明应按照行政规程211-215条规定撰写,如有相应缺陷,应提交声明替换页。

  在新申请中,审查员会核实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与声明中相应信息是否一致,并发出相应缺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