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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3515

专利权人:LG伊诺特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110369508.5

发明名称:主轴电机

审查决定号:26901(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推荐处室:电学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魏辛欣(主审员);李熙(组长);顼晓娟(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LG伊诺特有限公司的第201110369508.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技术用于笔记本电脑的薄型光盘驱动器,其在减小印刷电路板面积的同时能够防止灰尘进入,节约生产成本约70%。本案案情复杂,无效理由、证据及组合方式繁多,请求书高达780页,权利要求书经过多次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901号无效决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当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如果某区别特征离开其它区别特征就不能实现其功能和作用,则可认为该区别特征与其他区别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此时应当将这些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其对整体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从而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发明。片面关注区别特征本身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而将其从整体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将会导致创造性判断的结论出现偏差。

案件四:“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