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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核重新编程因子”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3375

专利权人: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

无效宣告请求人:刘蕾雅

专利号:ZL200680048227.7

发明名称:核重新编程因子

审查决定号:26398(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推荐处室:医药生物申诉二处

合议组成员:尹昕(组长);史晶(主审员);王荣霞(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刘蕾雅就专利权人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的第200680048227.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398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5条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对于涉及既可直接从胎儿获得,也可商购获得的细胞的发明,如果该发明的目的之一即为避免从胎儿获取某种细胞而导致的伦理问题,同时说明书中没有涉及任何对胎儿进行操作的内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现有技术中存在可商购获得所述细胞的途径,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已从整体上排除了直接从人胚胎中获取相应细胞的技术内容,不应当将相关内容解释为直接从胎儿获取。对于不具有发育全能性的人类细胞而言,如果其获得及制备不涉及任何破坏或使用人胚胎的方法和操作过程,则所述细胞本身及其制备没有涉及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不能因为发明具有某种潜在应用的可能性而认定其违反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

案件一:“核重新编程因子”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