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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3278、4W103406

专利权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付磊、王露

专利号:ZL03108814.7

发明名称: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

审查决定号:27258(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推荐处室:化学申诉二处

合议组成员:李亚林(组长);兰琪(主审员);孙卓奇(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付磊、王露就专利权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3108814.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258号无效决定,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在对于权利要求中通式化合物取代基的定义是否修改超范围的审查中,应重视实施例所给出的技术信息,如果实施例中绝大部分化合物的取代基均为某一种类型,那么实施例就给出了该取代基为此类型的修改指引,应允许基于实施例对于取代基的定义修改为该类型,同时,这样的修改不会导致将申请日时未完成的发明内容补入专利文件中,不会导致申请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在通式化合物的创造性审查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基于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技术发展的脉络与趋势,考察申请日前是否有动机对现有化合物的结构进行改进,而非阅读发明之后考虑是否具有改进的可能,以避免落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此外,对于高度依赖技术支持、技术革新以及疗效决定市场的新药领域而言,在排除销售手段、广告宣传等非技术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药物在商业上的成功是佐证其发明具有创造性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因为这样的成功往往是技术上取得显著进步的标志。

案件二:“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