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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五:“投影光学系统、曝光装置及曝光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2506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尼康

无效宣告请求人:卡尔蔡司SMT股份公司

专利号:ZL200480012069.0

发明名称:投影光学系统、曝光装置及曝光方法

审查决定号:26658(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推荐处室:光电技术申诉二处

合议组成员:李隽(组长);王蕊娜(主审员);扈燕(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卡尔蔡司公司就专利权人株式会社尼康的200480012069.0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658号无效决定,其中认定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宣告其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旨】

  判断一项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应单独对比,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分别清楚地记载在一份在先申请的文件中。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即可,但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的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做了笼统或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知识亦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判断者应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将在先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从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整体对比,判断在后申请的主题能否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认定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是否涉及相同主题。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且其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在先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概括或组合而成,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案件五:“投影光学系统、曝光装置及曝光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