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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扩大,当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出案件量大、审判难度大、审判专业性强、审判周期长的特点。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来看, 2015年至2018年,地方法院受理专利民事案件量年均保持30%左右的增长率,“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同时,专利案件涉及技术范围广,且技术一般比较难。专利案件需要查明大量技术事实,并对技术方案进行深入研究比对。复杂的技术事实还需借助勘验、鉴定等辅助手段,因而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如果专利保护不能体现“快、准、实”的特点,那么必然会影响创新主体进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影响我国的创新水平。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工作“分流阀”的作用。实际上,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双轨制”,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专利侵权案件审判周期长并不利于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而对于创新企业来说,其价值创造的来源是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也需要专利保护制度为市场主体构建更加良好的创新秩序。因此,如何发挥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分流阀”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在本文中,笔者就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制度建设等三个方面作简要阐述。

  首先,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依据。现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具体规定给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上述法律文件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除此之外,专利行政部门在解决特定专利侵权纠纷方面还具有效率高、程序简单、维权成本低、专业性强等优势。从效率上看,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不超过1个月。从程序上看,专利侵权案件经形式审查合格符合受理条件即可受理,经过专利行政部门向纠纷双方转送文书、择期进行口头审理等程序后,相关专利行政部门即作出侵权与否的行政裁决决定,程序简便清晰。从成本上看,目前法律尚未授权专利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判决赔偿,但被侵权的专利权人到行政机关寻求救济并不用缴纳受理费,同时,程序简便也能有效降低其救济成本。从专业性角度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统计显示,近年来,当事人不服专利侵权纠纷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诉讼率偏低,而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率高。可见,行政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效果经得起检验。

  其次,从目前的执行实践来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定位不明确,优势没有体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专利行政裁决程序未做特别详细规定,导致职能分工不清晰,行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行政保护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二是行政司法衔接制度不完善,造成资源浪费。依据现行专利法,专利行政部门如果认定侵权成立,但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不成调解协议时,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了“一事两诉”,不但造成资源的双重浪费,而且延长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的周期。三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从专利侵权判断的专业性来看,专利侵权判断的确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一些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暂时不具备与处理案件相匹配的专业能力。部分工作人员行政裁决书撰写能力尚待提升,行政裁决书体现工作成果,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其撰写质量直接影响着办理案件的质量。

  最后,亟需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制度建设。从当前的实践需求和总体部署出发,要通过立法、修法进一步明确行政保护的侧重点,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司法审判等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的衔接协调机制。一是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二是健全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三是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调解工作。此外,需要共同搭建“一站式”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提高从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准入“门槛”等。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求日益迫切,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建设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衔接,需以提升我国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提高我国创新水平、节约行政司法资源为共同目标,探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机制,共同研讨建立长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从而实现司法、行政纠纷解决模式之间的良性互动。 (知识产权报 郑晶晶 作者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